過去多名議員共十二次闖關,在立法會提出《工會法》法案,皆被大部分議員以「社會未有共識」失敗告終。上月議會終以廿六票贊成、兩票棄權下,一般性通過由當局提出的、不少意見認為「跛腳」、「無牙老虎」的《工會法》法案(下稱法案)。直選議員、澳門公職人員協會理事長高天賜批評該法案「無用」、不能確保工會以及工會人士核心權利,只是「象徵式」、「人有我有」而已。
高天賜亦坦言,若日後《工會法》以目前法案內容生效的話,個人反對協會證記成為工會。日後工會的運作亦會遇到「好多掣肘」,造成「非常大的壓力」。
對於法案建議作為監管實體的勞工局有權限知悉工會成員單名,高天賜指這嚴重影響工會的獨立性以及侵犯成員的私隱,「不能接受」。
據高天賜,公職人員協會會員約有一萬八千名,為本澳門最大的公務員團體。
基本法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保障罷工及集體談判權
高天賜批法案缺核心權力
根本澳門《基本法》第27條,澳門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等的權利和自由;而《基本法》第40條亦規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國際勞工組織第98號《組織權利及集體談判公約》以及第 87 號《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亦在澳生效。然而,該法案則剔除了集體談判權以及罷工權。對此,高天賜批評法案缺該等核心權力及保障。
他又質疑該法案的理由陳述中沒有引述澳門《基本法》第27條及40條,當局亦沒有交代罷工權以及集體談判權的立法時間表。
在立法會大會討論法案時,會議上多名議員亦關注法案未包括集體談判權、罷工權、行動權等,僅可代表勞方向資方作出「意見」。議員亦多次當局要求交代制定集體談判權、罷工權時間表。列席會議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則沒有正面回應,惟強調法案內容依照早前有關公眾諮詢期收集的意見而草擬。
高天賜批法案「掣肘」及「壓力」多
一旦成為工會 會員名單須交當局
曾就《工會法》八次提案的高天賜指出,相對自己草擬的法案,現時法案缺乏很多保障及權利,包括工會沒有指定場所運作包括可以在公司開會討論工會事情;工會沒有被賦權代表會員接觸僱主商討權利;缺乏工會代表概念;工會沒有集體談判權以及工會不能代表工友與僱主簽署集體協議。「好多掣肘,監管壓力好大,唔登記好過登記。」
高天賜又指,現時法案亦沒有條文保障工會領導人員不因參與工會而遭受歧視,如遭無理調職或解僱;工會亦無被賦權代表成員參與司法訴訟、不能參與法定的諮詢組織——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以及享有法定被諮詢有關涉勞資關係、勞動政策或權利等事宜的權利;法案亦無清晰對政府是否有約束力。相反,該法案一旦生效則有很多細節以及手續將會造成無形的壓力,當局則被賦權監督工會,且不少條文涉及罰款,建議金額由五千至五萬不等。
他續指,根據國際做法,工會應該有權利在法院代表員工訴訟以及免除司法訴訟費用,且有關訴訟應要快速完成,即由初院或行院,上訴時則直接到終審法院,毋須經中級法院。
法案不能確保工會獨立性
高天賜:侵犯工會成員私隱
高天賜又批評法案沒有保障工會運作的獨立性,法案建議要把會員名單報給勞工局,這涉及關於會員私隱,「無理由勞工局需要看你嘅會有咩會員⋯⋯勞工局無權看工會成員名單」。工會的內部規章如選舉方式應自行制訂,包括保密以及成員的私隱等事宜。
他又稱,法案條文涉及「太多罰款」、「沒有私隱」,公職人員協會有一萬八千個會員,「是最大的公務人員團體,必須維護會員的私隱」。若法案沒有大改變,個人立場則反對協會註冊為公會,但協會目前尚未開會員大會決議是否要登記為工會。
高天賜及其拍檔、直選議員謝誓宏都對該法案投了棄權票,但其亦期望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在細節性討論法案時能完善上述一連串問題。
法案生效後 或有不少勞工團體不登記為工會?
高天賜:本來無繩卻搵繩勒自己?
現時法案建議規範工會及工聯會的組成和登記,並規定工會職權和有關據位人的要件,而現有社團在符合相關規定可登記過渡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特區政府去年就《工會法》立法進行公開諮詢時,有不少勞工團體已表明反對有關諮詢文本,認為對日後工會的運作不利。問及作為最大公務員僱員組織,若在法案生效後仍決定不登記為工會會否影響其他僱員團體效法,高天賜則反問,「點解無條繩,搵條繩勒住自己條頸?無端端被佢(勞工局)入嚟睇會員(名單)⋯⋯一日我做理事長,無可能俾你(當局)咁做,涉及私隱。你(工會)盤數要核數師簽名才能交給勞工局,除曬衫俾佢(勞工局)睇。」
他又坦言,目前的法案「無咩作用⋯⋯象徵式,人有我有,保障唔到員工,無法發揮大嘅作用,寫住係工會,但操作會遇到好大的問題。」
有了工會法 勞資關係變和諧?
高天賜:若法案無大改變 只會「更加差」
問及一旦澳門有了《工會法》本地勞資關係會否變和諧或更差,高天賜則指,若以目前法案內容生效的話,勞資關係只會「更加差」,《工會法》發揮不到作用,資方依然強勢、「起曬鋼」,而弱勢的勞方則「慘過大閘蟹,綁手綁腳」。
他又認為,當局必須儘快修改「勞工法」,讓部分僱員尤其是博彩員工獲得輪班及夜班津貼、處理警告信被濫用的情況以及確保僱員在面對調職時可充份表達意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