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疊石塘山建築項目」不符建築指引及公眾利益 工務局長黎永亮︰上級要求毋需理會社會反對意見

工務局局長黎永亮作證完畢後離開初級法院。

初級法院今(28)日續審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涉貪案。法庭傳召工務局局長黎永亮出庭作證。法院原安排黎永亮在本月20日作證,當時因時任工務局副局長張潤民的作證時間太長,故法官宣佈春節期間加開一場庭審。

黎永亮當年處理「疊石塘山建築項目」時,張潤民正在休假,當時是城市建設廳代廳長的黎永亮代任副局長一職。黎表示,張潤民在休假期間仍十分關注「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當時社會對該項目有較多爭議,張則透過電話向他指示如果條件夠就批,毋需理會社會反對意見及其他政治因素,「資料齊就批,其他嘢上級會處理」。主任檢察官蕭燕霞問黎,反正張潤民即將復工,有否建議等張回來後再由其簽署批示?黎回答說,印象中沒有,(你覺得是上級指示,所以就簽?)「做批示是我的工作,所以就做咗批示」。

黎永亮相信當時張潤民致電給他,是李燦烽指示的。被問到李燦烽及張潤民的關切是否密切得如同親兄弟一樣?黎說︰「有時講笑係會咁講」。黎又稱,收到加快處理該項目的指示並沒有造成壓力,因為只是技術工作,主要是看技術條件是否齊備。

黎永亮在庭上的證言多次與他在廉署所錄的口供出現矛盾,及後黎永亮數次在主審法官盧映霞宣讀其在廉署證言後又表示確認。例如黎表示,要求加快審批「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只是工作指示,不可用壓力來形容。及後盧官指證人口供存在矛盾,又宣讀證人表示當時收到李及張指示後感到一定壓力。辯護律師稱黎強調的壓力來自工作壓力,盧官稱會作分析。

李燦烽被指明知「勝鴻」公司提出的「疊石塘山建築項目」規劃,不符合現行建築行政指引及公共利益,然而,在其他部門及社會各界強力質疑的情況下,其沒有理會公眾及社會各界要求煞停項目或降低興建樓宇高度訴求,在收受集團的地產商人不法利益後,為集團的地產商人提供協助,尤其是濫用權力指示下屬,撰寫及簽署核准相關建築計劃草案的建議書。

草則不核准不否決一直拖

控方的另一個關注點是,當年多個政府部門都對「疊石塘山建築項目」作出不利意見,如果發展商不作修改,工務局是否會否決相關建築計劃草案?黎永亮回答稱,局方會向申請人致函要求回應,如果沒有回應就會將該項目「擺係到一段時間無再處理,可能一段時間之後清理卷宗,可能擺幾年再歸檔。」

蕭檢追問,若申請人不作修改,是否意味有關草則會被否決,之後再申請需重新入則?黎答︰「當時處理準則,就係唔處理,要佢修改,等佢回應返我哋。」(咁佢唔回應呢?一直等?)「叫佢修改個封信就係一個決定,就係叫佢修改,回應個封信。」(唔回應,係咪下次要再重新入過申請?)「下次應該係回應返我哋個封信。」

辯方律師被指過於緊張干擾證人作供

辯方律師此時打斷控方的詢問,並指之前辯方提問並爭持一個問題時,檢察官會打斷說,證人已經回答過。「我依家都想講返同樣既說話」。盧官則指辯方的介入太早。當黎永亮嘗試再作答時,辯方律師又再打斷。盧官表示,希望辯方律師在適當時候才介入,「你啱啱既聲音蓋過證人,我聽唔到證人作答,辯方律師今日表現過於緊張啦。」

蕭檢再問黎,申請人是否下次要重新遞交新的草案?黎永亮此時說,「一般情況都係」,若果此時街線圖過期就要重新申請新的。由於當時《城規法》已生效,申請過程更為嚴謹的規劃條件圖取代了街線圖,黎永亮承認重新申請規劃條件圖需要先公示收集公眾意見,之後要上城規會討論,「會有機會唔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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