疊石塘涉貪地段回歸前後維持20.5米其後被多次放高  街線圖技術員:不遵守路環整治規劃須作解釋並經司長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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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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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年01月12日 19:19

初級法院今(12)日繼續審理工務局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涉貪案,案情指,疊石塘建築項目在回歸前後三次的街道準線圖均限高20.5米,由於第二被告蕭德雄提供不法利益,其後賈利安疑直接向下屬施壓,更親自撰寫有利項目放高的意見。

初級法院

法庭今早傳召回歸前後制作街道準線圖的工務局職員梁耀鴻作供,他表示,三次分析都是按照《路環整治規劃》及7/87行政指引去制定,路環整治規劃作為該局內部參考之用,被問到是否不具約束力?他個人認為需要參考,如果不跟從規定則需要作解釋。對於其後獲放高的地段街線圖交由另一名職員負責,當中不再提及要遵守路環整治規劃,證人認為,倘不遵守規劃應該提出原因,以及要得到司長(運輸工務司)確認作出修改。

「作出決定要追求公共利益,包括整體景觀,城市的長遠規劃,不能搞到城市亂七八糟。」主任檢察官黎裕豪表示,公務員行使職權,只可追求公共利益,不可以追求私利,否則就濫用職權,是刑事。證人回答:「是的。」

在工務局工作27年的梁耀鴻,目前是土地工務局城規廳廳長,案發時擔任高級技術員及該廳職務主管。

起訴書指,1987年7月,時任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批示,以7/87行政指引,規範路環市區都市重整規劃;1997年12月,時任運輸暨工務政務司司長鮑偉立批准《路環整治規劃》。

中輝三次申請維持M級 04年賤賣勝鴻蝕6000多萬

1993年10月,「中輝地產」以1.5億澳門元買入疊石塘5.6萬平方米土地,1999年8月,時任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賈利安發出街道準線圖,規定項目樓宇最大限高為20.5米,可建7層,工程不能大面積開挖山體,將靠近陸軍路山體約2.2萬平方米的土地列為不可興建及須綠化處理的範圍,賈利安發出的街線圖按《路環整治規劃》訂定。

「中輝」逐於1999年、2003年、2004年分別三次向工務局申請發出新街道準線圖;工務局按《路環整治規劃》,規劃條件一致,5.3萬平方米中約有一半為不可興建綠化區域,另一半面積最大允許樓高為20.5米,最大地積比為3.5倍;「中輝」於2004年5月,以港幣8800萬將土地出售給蕭德雄及史鐵生持有股份,並實際操控的「勝鴻發展有限公司」。

梁耀鴻出庭指出,三次分析都是按照路環整治規劃 及7/87行政指引去做,項目受兩份文件限制,後者對項目田畔街一則限高8.9米。他表示,路環整治規劃是規劃研究,並未公佈成為法律,未算法定規劃,該局作為內部參考資料適當採用。

黎裕豪問,路環整治規劃是否沒有約束力?證人回答,個人認為是需要參考,如果不跟從規定則需要作解釋。被問到如有足夠理由認不再需要綠化,要通過司長重新審批?他表示確認,「就算是局長都不可以。」

賈、李初期無反對M級高度

證人確認,在有關建議書中,曾提及項目屬路環整治規劃的範圍,地方可建20.5米高的M級樓宇,最大地積比為3.5倍, 文件獲時任局長賈利安及副局長李燦烽簽名。證人表示,當時兩人沒有反對有關的街道準線圖。

對於中輝第三次申請街線圖,他表示,考慮因素包括該位置有沒要根據的法律、行政指引、規劃研究,以及周邊環境。

「作出決定要追求公共利益,包括整體景觀,城市的長遠規劃,不能搞到城市亂七八糟。」黎裕豪表示,公務員行使職權,只可追求公共利益,不可以追求私利,否則就濫用職權,是刑事。證人回答:「是的。」

律師指黎檢不應引導證人 官換提問方式

黎裕豪表示,是否經常有商人為了私人利益,不停要求放高?證人答「是」,但會按公共利益行先。黎裕豪表示,有人曾說,環保局,民署、文化局的意見沒約束力,「但我認為,每個部門都追求某部份的公共利益。」其後,辯護律師表示,控方引導證人如何答問題,合議庭主席盧映霞要求控方轉換提問方式。

黎裕豪表示,該局如何對待環保局、文化局、民政總署的意見?證人說,該局要遵從有關意見,因為部門在各範疇作分析及專業意見,城規部門要參考、採納。

2004年1月中輝第三次申請街線圖,證人表示,當時申請人提出上訴,認為是私家地,不應承擔太多特別責任,經分析後,該局基本維持原有建築條件,只是取消中間需要開路的部份,文件同樣獲賈利安及李燦烽簽名同意。

對為何2004年後,項目交由該局新同事賈利奧跟進? 證人表示,可能基於社會發展,廳長交給新同事處理,文件上顯示是時任工務局城規廳廳長劉榕安排的,沒有聽過是由賈利安安排;盧映霞問, 以當時賈利奧1至2年的年資,交由新人負責街線圖會否擔心?證人表示「會擔心」。

對2009年12月賈利奧制作的街線圖,地段分為三區,其中一區已放高至80米,並提到由於路環整治規劃沒約束力,所以放高。證人指出,該文件中沒有提及不再適用路環整治規劃的原因,但應該要有原因,以及要得到司長確認作出修改。

證人:不夠一年再放高、賈利安直接修改做法並不常見

庭上展示文件顯示,劉榕在文件上提及:「山體、綠化、熱島,當時的意見應考慮公共利益,項目地積比5倍仍屬於低密度,能配合路環作為澳門市肺定位。」2010年11月,第二份街道準線圖將地段放高至150米、地積比7倍。

證人表示,在其職業生涯中,不夠一年內再次放高的情況不常見,「私家地」不能是放高的依據,「更好利用土地資源」雖然是一個原因,但要看周邊環境是否適用。黎裕豪表示,至於項目涉及挖山,環保局及民署一直對項目提出不利的意見,證人表示確認。

其後劉榕又提交了補充意見 664/DPU/2010,將項目統一放高至海拔100米,將地積比增至9倍。

平時的街線圖,由技術員選寫意見,程序上需要由廳長,副局、局長批示同意。被問及為何會出現補充意見?證人表示,局長有補充內容,廳長就局長再作補充,做法並不常見。

文件當中,劉榕提及:「建議現時不冒然劃分樓高分區,只是規定最高樓高,建議地段考取中庸之道,暫訂為海拔 100米。」

黎裕豪表示,至2011年4月,賈利安撰寫一大段意見直接提升淨地積比,直接自行修改。證人認為做法不常見,而劉榕作補充報告的做法亦不普遍,當意見不同,應由局長決定;他表示,賈利安從沒有介入過自己的工作,亦沒有受到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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