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9)細則性審議《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下稱「夾屋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於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夾屋與「五階梯房屋」政策之間的關係,相較「經屋法」或「社屋法」,「夾屋法」法案未有明確的定義其目標群體。
黃顯輝指出,委員會關注的是法案的「目的」,其與現時「經屋法」或「社屋法」作比較,就針對的群體作出定義,如「經屋法」定義提及是為協助處於特別收入水平及財產狀況的居民;而「社屋法」則是針對經濟狀況薄弱的居民。「夾屋法」法案則僅描述協助居民解決主房問題。委員會認為「夾屋法」法案第二條「目的」並未訂下一個明確定義,政府應說明。
夾屋僅供自住?
黃顯輝:夾屋應可讓親友無償居住
黃顯輝指,夾屋屬私人樓宇,但法案列明夾屋的單位用途與經屋相同,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家團自住。委員會認同夾屋設16年禁售期,但質疑夾屋為何只局限於業主及其家團自住,而不能包括業主的親友。
他又認為,經屋有別於夾屋,夾屋是私樓,故禁售期間自住規定不應局限於業主及其家團成員,應允許他們的其他親人和朋友無償居住。
另外,法案要求申請人一年內「身處」澳門183日,與其他法律中「居住」有別,黃顯輝表示,當局應對申請人的留澳時間有一定的放寬;而申請人因特定原因而不在澳門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當中包括就讀由當地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及回歸教育課程。
黃顯輝又指,政府正推動澳門居民到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投資升學,故有委員關注若澳門居民未來到深合區生活,會否視為身處澳門,認為當局應作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