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澤武:博彩業務法案月中定要送交大會表決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法律制度》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新工作文本仍有字眼需要修改,爭取12月9日前簽署意見書,以便法案於今個月中提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表決。新文本建議,倘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存放他人的博彩款項,將被行政處罰;倘持牌公司代表及上述三者存放他人非用於博彩的款項,則構成犯罪,處二年至五徒刑。

通關限制下的北京街(資料圖片 )

陳澤武介紹,新工作文本有兩個重要修改,包括有關中介人、合作人、管理公司對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連性方面,包括持牌公司在內,禁止他們透過第三人存放籌碼以及款項。理論上,未來他們的籌碼及款項,除了是賭客的資金外,就不能代他人存放,以杜絕不規範情況。

賭牌須預防清洗黑錢及恐佈主義

新工作文本建議,持牌公司可以提供以下服務,且須遵守預防清洗黑錢及恐佈主義法律規定;為博彩者開設專有帳號,以籌碼或用於博彩的款項,包括為存放為目的,而暫時接收博彩者的現金或有價證券。

陳澤武表示,意思即是如果有人存錢,需要問清楚錢從那裏來,以及要清楚識別存放的主體及保留適當的記錄,例如是身份證、護照等。

第二款建議,博彩中介或合作人,可以用專有帳戶存放用於其業務的籌碼或款項。陳澤武稱,他們都可以在持牌公司帳房開設帳戶,但就不是其他人的賭款,而是自己的工作資金,例如用於買碼等,如果不是這種情況,就會構成「不法存放」罪;博彩中介、或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人員、代表人,或聽命於該等機構的代表人、或合作人,在從事業務存放他人非用於博彩的款項,處二年至五年徒刑。持牌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代表人,或聽命於該等機構的代表人,在執行職務時,存放他人非用於博彩的款項,亦處二年至五徒刑。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左)

陳澤武解釋,政府想分開行政處罰及犯罪:如果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存放賭客用於博彩的籌碼或款項,處行政罰款;但如果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存放他人的非用於博者、非博彩中介或合作人業務所需要的款項,則構成犯罪。政府分開有關款項是否用於博彩。

使用「存碼紙」均視為不當

6/2002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規定,持牌公司與博彩中介人就博彩中介人、其董事、合作人及在娛樂場任職的僱員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負連帶責任,並就彼等對適用的法律及法規的遵守情況負連帶責任。

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說,娛樂場的活動廣泛,如單純在貴賓廳存錢,而沒有持牌公司的兌碼、換碼記錄,就不視為在娛樂場內的中介或活動,以前解釋較闊。現時已清晰,一定要這些活動,才視為娛樂場進行的博彩活動。

如博彩中介、其董事、合作人或該博彩中介在娛樂場任職的員工,在娛樂場接收他人存放的款項或籌碼,僅當該等籌碼或款項是用於娛樂場幸運博彩,或經娛樂場幸運博彩贏取的錢,才視為上述法規規定的娛樂場進行的活動。

在判斷被存放的款項或籌碼,是否用於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娛樂場幸運博彩贏取時,尤其要考慮持牌公司的博彩記錄或兌換記錄。

陳澤武表示,將來使用「存碼紙」都是不當的,籌碼一定要在持牌公司有記錄,亦有交易記錄,例如曾經賭博,要具有上述要素才視為博彩活動。這是基於有人認為,換籌碼、在中介貴賓廳存錢亦視為博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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