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院今日續審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涉貪案。第一被告李燦烽在庭上作供時再指,時任特首崔世安當年與其開會時,強調「要全面支持蕭德雄先生(第二被告)的發展項目」,並將一疊蕭所有項目的文件交給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崔當時又特別提到疊石塘項目是私家地(2018年廉署報告指出,有關地段為國有土地),並非批給地,因此程序簡單一些,「要行快啲」。
對於被指掩飾不法利益,李燦烽回應稱,自己沒有隱瞞的企圖,並全部諮詢過「崔世安先生」的意見,絕對符合財產申報的相關要求。他又稱,自己2018年已被立案刑事調查,但因為「長官(崔世安)信任我」而沒有強制停職,更委派他向「總書記」滙報工作。
控訴書指李燦烽受賄涉及 5個建築項目,包括疊石塘山、名門世家、南灣 C8地段、以及 TN20和 TN24的建築項目,並涉嫌使用不法所得購買大量不動產,李燦烽在庭上否認指控。
供稱崔要求全面支持蕭所有發展項目
辯方律師問及李燦烽當年與時任特首崔世安開會時,有否特別談及南灣項目?李燦烽表示,沒有特別談及,但崔有指示要「全面支持蕭德雄先生的發展項目」,當時沒有特指是南灣土地,而是將一疊有關蕭德雄所有項目的文件交給「羅司長」,又強調疊石塘項目是私家地(2018年廉署報告指出,有關地段為國有土地),並非批給地,因此程序簡單一些,「要行快啲」。
李燦烽被指就蕭德雄相關項目會親自追問審批進度,甚至要求及指示下屬加急處理。辯護律師要求李作出解釋,並問及蕭有否承諾給予利益?李燦烽對此否認,又指有文件已拖了約五個月,已超出法律一般要求的60日,申請人有權默示進入下一程序,故過程中需要「加急」,而且加急只是繼續進行下一程序的審理,並非就立即通過審批,他又說︰「如果我有協助,唔會耽誤得咁耐」。
被指誤導司長及特首 李︰最嚴重指控!
李燦烽被指控在2018年6月1日就建議書作出同意批示,在同意批示誤導下,2018年6月及7月,時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行政長官同意「新建泰置業有限公司」2017年6月提交的「TN20」及「TN24」兩地段合併發展的申請獲通過。有辯護律師問李,時任特首同意了相關申請是否被其欺騙?此時,李燦烽情緒略為激動,又指「誤導司長、長官,呢個係最嚴重指控」,並多次要求詳細解釋,主審法官盧映霞則要求李燦烽回答律師提問就可以,不要離題。
被刑事調查無強制停職 李︰長官信任我!
李表示,「完全跟返個原則(氹仔北區都市化整治計劃修訂)」,相關方案收集的公眾意見以及城規會均沒有反對,且開發強度是保持不變,按原規劃發展。又強調自己沒有條件誤導,土地合併需要特首作同意批示。
李燦烽稱,特首作同意批示是2018年7月,而自己於2018年年初已被立案刑事調查,已經被監控,試問在此期間能否有條件誤導?他又主動提及,自己當時沒有強制停職,因是為「長官(崔世安)信任我」,又稱「長官委派我同總書記滙報工作」。盧官再三打斷,稱控訴其誤導,並不是現時李所說的同一點,希望不要太多引子。李續稱「羅司長非常專業,點會被我誤導?從各方面論證都屬荒謬。」
強調絕對符合財產申報要求 「全部都諮詢過崔世安先生」
對於控訴書指李掩飾不合法利益,未擔任局長時已轉出大部分資產予第十八被告李涵(事實婚關係人,李燦烽稱其為「女朋友」)。李燦烽解釋,擔任公職時要清理原有五公司股份,有些送出,有些賣出,所以不是企圖隱瞞,自己即使寄錢去澳洲亦有諮詢,「就算我賣名門世家,全部都諮詢過崔世安先生」,強調自己絕對符合財產申報的相關要求。
至於被指購置了11個單位,他稱11個單位中,有五個屬「全部變更」,即已賣出,是一買一賣概念,直言不少公務員及司法官都有炒樓,「過去20、30年炒樓是最容易、最穩陣」。他又稱,自己在購買單位時並沒有特別優惠,否認有收受利益。
庭審進度不理想 法官質疑辯方律師不清楚訴訟標的
另外,案件在上週五(11月25日)早上九時半正式開審,並審至約凌晨零時才結束。今早甫開庭,盧官便表明庭審情況不理想,又質疑辯方律師是否不清楚訴訟標的,由於羈押嫌犯有時間限制,希望辯方律師提問內容注意集中在訴訟標的,否則法庭可以禁止律師發言,「而家唔係鬥提問多、鬥提問時間長」。她又指出,律師公會前主席華年達好多年都有在司法年度開幕致詞時提到訴訟效率的問題,但訴訟效率出現問題不只是法院,辯方律師都有責任,希望大家配合。
案件將於明早九時半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