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周焯華代表律師之一梁瀚民在今日案件結案陳詞時表示,博彩中介人行業對澳門貢獻大,太陽城是在澳門經營超過10年的公司,在澳門曾有29個賭廳,覆蓋率高於博企,他說,「古語有云: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相信社會上的不規則行為是不能完全杜絕的。而太陽城的賭客當中可能有參與賭底面,但由推廣至結算,太陽城都沒有參與。律師在有限時間下,為周焯華逐點反駁指控。
對周焯華被指觸犯229項不法賭博罪,梁瀚民認為並非事實,他稱,太陽城歷年為政府帶來可觀賭收,是拉斯維加斯七倍,但博監局多年來都沒有查到太陽城出現違規及收到投訴。 他提到,司警沒有調查案中的「食貨公司表格」,亦沒調查任何真正的股東、資金流,認為調查欠缺事實依據。
司警指太陽城2013至2021年有8000多億賭底面轉碼數,不法收益達210多億,梁瀚民表示,當中未扣分成,對比太陽城每年過百億元收入,屬「九牛一毛。」而賭底面只是口頭協調,連工作了20至30年的博監稽查都表示難以發覺。在案中,沒有人能顯示周焯華有實際收益,太陽城亦沒有營運部,而監察賭底面客的人士都不是太陽城員工。
律師相信,賭底面在澳門的貴賓廳廣泛存在,而太陽城不會要求員工向客人推薦。周焯華不會同幾千名員工一同犯法,這違反經驗法則,不合邏輯及常理。
至於司警核對太陽城伺服器中的賭底面「教學流程」及「簡報檔案」,梁瀚民稱,無法顯示由誰製作,亦沒有人實施過真正的教學,太陽城不可能以賭底面作經營目的。
律師:太陽城不參與客人及食貨公司交收
「YTA單」方面,梁瀚民稱是「營運」人士向太陽城帳房提供的,當中沒顯示「槓桿倍數」、「食貨」及分成。他稱,「YTA」只是一種開工類型,不是賭底面簡稱,如同周焯華所言,是用於評估信貸風險之用。太陽城不會參與客人及「食貨公司」的交收;而營運人士會到澳門所有的貴賓廳開工,「YTA單」並不是太陽城專為賭底面而設的。太陽城的賭客當中可能有參與賭底面,但由推廣至結算,太陽城都沒有參與。
他又指出,第五被告張志堅不是太陽城股東,只是投放500萬的分紅股東,屬中介人,當轉碼數到達某個額就可以分享太陽城的收益,有關報表更交由崔世昌事務所核數,他反問,如屬不法,怎會給核數師做報告?
被指交收賭底面數的太陽城「營運卡」方面,梁瀚民表示,張志堅才是戶主,只有張志堅可以動用款項及收到短訊,周焯華沒有動用過公司的戶口,「營運卡」與他無關,亦從無在賭底面中獲利。
至於司警在案中展示的賭底面公司Excel表,梁瀚民說,沒有人可證明內容是否真確,司警查不到報表當中提及的人士的真實身份,以及現金交收,目前仍在調查當中;而「周焯華操控主太營」的指控亦欠缺證據,沒可能得出周焯華合組食貨公司的有關結論;周焯華沒有任何賭底面收益,而涉及在太陽城伺服器找到的賭底面記錄表格,都是其他員工幫助張志堅處理的,有關不同表格的來源如同「左手同右手」,根本無法作出比對。
4萬筆賭底面沒合法記錄核對
律師提到,賭底面先要有合法賭局,司警沒去博監局提取過真實的賭博記錄,以證明4萬多筆記錄有真正發生過,根本沒有合法記錄核對。
而被指控的229條賭底面控罪,梁瀚民說,這是控訴書按地方而訂定的,但控方連這些地方是否真的有賭枱都不肯定。他亦引述張志堅辯護律師周國強向博監局查詢,指當局回覆控訴書所提及的地點,有15個地方重覆。律師表示,當中只有21個是太陽城貴賓廳,而其他不是太陽城的地方,太陽城員工又如何參與賭底面?而控訴書提到仍然營業的地方,司警卻沒有徹查。
「用同一數據的Excel表去證實4萬多次的行為、200多條控罪,那是否博企都有份賭底面?這是不能接受的。」律師說, 40000多筆記錄沒說明由誰、以及用甚麼方式去賭,博監局人員說明賭底面只是口數,無法證明有沒有實際交收,賭底面更不用籌碼下注,故不可能產生博彩稅,有關損失不能以槓桿倍數計算,「不法行為不產生合法收入。」
他亦提到,案中第十九被告龐克訓以及第二十一被告周擁軍的賭局部份,兩人的口供根本不一致,兩人對賭與太陽城無關。
對周焯華被指利用地下錢莊洗黑錢,梁瀚民說,太陽城只是轉介賭客與賭客之間換錢,過程中沒有新資金加入到太陽城的資產當中,無法證明周焯華洗黑錢。
對被指利用賭底面債務不法取得內地的17個項目,梁瀚民表示,案中只有「漢飛項目」作為例子,其於16個無法證明。在該項目當中,只有一份文件寫上「YS編號」,沒有證人能說明「YS在甚麼情況下同YTA有關」,而漢飛項目的價值同相關賭債總數更不相符,故有關該17個項目的指控都無法成立。
內地證據對法院形成心證沒效力
司警利用國內警方證據方面,梁瀚民表示,《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應以口頭形式進行,他亦引述終審法院判決,相信有關報告是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的,對法院形成心證上沒有效力。他續稱,國內提供的證據只以文書展示,是以粵語翻譯普通話,而不是將電話交給澳門司警搜證。
張志堅願向特區支付30萬 律師:應視為連續犯
張志堅代表律師周國強表示,按張志堅被控的罪行,可被處判1248年徒刑。但是,針對229個貴賓廳地點實施犯罪是不正確的,法院即使認為,張志堅有足夠證據被證實不法賭博,但應視為連續犯。
他提到,張志堅只針對某罪行有保留地認罪,而拒絕承認其他指控。而一班人進行賭博不符合黑社會罪的犯罪要件。詐騙方面,他不認同特區是受害者,稅務賠償方面,政府及六間博企沒因賭底面遭受財產損失,因博企沒有負擔不法賭局結果的義務;量刑方面,律師希望法院作恰當裁決,張志堅願意向特區支付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