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助制度下,多勞多得是錯的

來論 即時報道

文:貧優(一個演藝工作者,看到一些不平事,想抒發一下)

網址:https://aamacau.com/?p=95631

時間:2022年11月21日 19:19

文化發展基金於十一月一日發新聞稿介紹一活動,內容如下︰
「為詳細介紹2023年度『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的申請事宜,文化發展基金將於11月8日上午10時30分(中文專場)、下午3時(葡文專場)舉行線上講解會,屆時將解答申請人問題。有興趣人士請於11月4日下午1時前,致電8985 0869、2850 1000或電郵[email protected]向基金報名,基金將於稍後提供登錄連結,供參與人士於當天進入講解會線上頻道。」

文化發展基金(資料圖片)

可是當一個沒有藝團行政高層背景,想要了解這件事的人,又要怎麼了解這個講解會的內容呢?完全沒有渠道,而且叫得講解會,即是我講你知,是宣佈,不是來聽你意見的,不是諮詢。

為什麼一個沒有劇團背景的貧窮演藝工作者,要知道這個講解會內容呢?因為所謂文化資助即係社團資助,你沒有名聲,沒有牙力,個人身份去申請文化資助難過登天。做劇場,你不搞個劇團就只有等劇團「邀請」你加入一些製作中,這些製作由政府批出資助經費,所以資助問題針對劇團,但實際與所有無身份的劇場工作者都有關。

好了,說了這麼久,我入正題吧。

今年見有劇場人在社交媒體貼上新的文發基金資助章程,看來是有人不同意章程的新規定,但只報以一個笑笑,真正的討論卻是沒有的。整份章程好似一份防盜系統,所謂「優化」其實是預設有人犯法,所以好多斬腳趾避沙蟲的條文,減少資助方日後的麻煩,至於受資助的藝術團體,面對這些不合理的,將自己當賊辦的條文,是不是只有忍氣吞聲?

條文中最影響個人藝術工作者的,可說講係「最多4萬」那一條違反常理規定。我懷疑負責想這條條文的人,以為藝術工作者,跟你們在辦公室的公務員一樣,做又三十六唔做又三十六。

條文是這樣的︰
「服務人員費用(創作、表演者和技術人員):……當中每人最高資助上限為40,000.00澳門元(上限按人員計算,倘有關人員於同一項目中同時擔任多個職位,該人員最高資助上限亦為40,000.00澳門元)」

雖然小人沒有機會在劇場中收過4萬,但條文中,你做一份工這麼多,兩份、三份、十份都那麼多的邏輯,實在令人感到大吃一驚。稍為有些少表演藝術知識的都不會得出這個概念。

一人兼多職在演出製作中十分常見,但基金的章程卻否定,不管兼任多少職務都按「人員計算」。

一個人在一個演出製作中擔任多於一個職位是十分常見的事情,大概誰都聽過「自編自導自演」或者,「演而優則導」吧?就算很多國際知名導師、編舞,好似來過澳門演出的Robert wilson、賴聲川、梅田宏明、Pina Bausch,又編又導又演又設計,再講拍電影嘅有所謂「作者電影」,又編又導的多的是,結果你跟大師說,你做一樣咁多,做多幾樣都係咁多,人家都覺得你無知。人家不是要謀你的財,而是他們的創作方法。

對於一個演藝人員來講,一人兼多職當然就是想多點收入,因為這一行本身沒有固定薪水,每樣收入都不高,多勞多得是常識,結果這個文發基金的章程卻否定這個常識,令人啼笑皆非。也十分令人懷疑,到底什麼人在製定文化政策?到底在文化資助審批的事情上,有沒有專業人士提供意見? 那些文化委員到底有沒有張開眼睛?還是你們真心覺得在一個製作中花了至少幾個月時間,而且入台週是0923十二小時工作,這些人不值得這個價值?

(來論照登,文章僅代表投稿人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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