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遷」改為「強制遷出」 《都更法》法案12月上旬簽意見書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18)日細則性審議《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為免法案與《民事訴訟法典》混淆,政府將在新工作文本當中的「勒遷」字眼改為「強制遷出」。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

陳澤武表示,政府於11月9日向立法會提交了最新工作文本,政府將遞交最新工作的文本作最後完善,立法會顧問認為沒有問題。陳澤武希望二常會在12月上旬簽署意見書,其後遞交立法會大會作細則性表決。

原法案三十六條為「勒遷的執行名義」,政府認為,由於《都更法》是特別法律,是關於重建的勒遷,擔心原法案中的「勒遷」一詞會與《民事訴訟法典》當中的「勒遷」出現混淆,故改為「強制遷出」,以讓法律界能看到有所區分。

陳澤武表示,《民法典》有條例規定,三年內不能單方面解約,但《都更法》純粹是為重建的特別制度,為方便重建,視乎租約多長,可以提早通知解約,亦可以尋求賠償,只要適合一定條件,就可以叫人遷出,同時《民事訴訟法典》上的「勒遷」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所以政府不想再用這個名稱,故改用「強制遷出」一詞。

「執行重建協議爭議」的必要仲裁方面,倘若協議內容有任何糾紛,須通過必要仲裁解決。原法案建議,除了私人之間的重建爭議,政府在新文本加入了「執行重建協議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的爭議。陳澤武引述政府舉例,執行重建協議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將包括建築商、繼承人,立法會法律顧問認為可再考慮委任合同、信託關係、承建商及分判商的關係及私人訂立的合同關係等情況,政府表示將進一步完善行文。

訂閱每月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