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遵守《基本法》的法定程序

由保安司一力主持下的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澳區「國安法」)進行公開諮詢,在官方舉辦的諮詢會議上,看到和聽到的主要都是,官員強烈言辭/語態「推銷」修法,而來自建制或社團作政治式表態的力撐修法,在公開諮詢場合上並無反對意見,只有微絲般的疑問聲音。然而,這份修法諮詢文本是否真的完全沒有問題?這當中,起碼有兩個需關注的議題。

首先,一個無公開辯論但值得關注的議題是,這個諮詢文本的修法內容有沒有超越了澳門《基本法》條所規範的範圍及行為?從諮詢文本顯示有超越的狀況,顯然,特區政府理應遵守基本法的相關程序,處理有關超越第二十三條所規範的問題。

其次,就今次修改澳區「國安法」,特區政府大修程度儼如重新立法,從諮詢文本顯示,加入了很多新東西,尤其增加更多刑事處罰等,但諮詢文本只是簡單的陳述,這與在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至 十一月三十日)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向社會進行公開諮詢時以較開放式及清晰資訊的做法很不同。

當年諮詢時公佈了「條文草案」文本,讓公眾較為清晰未來新法的結構,以及尤其是每項涉及「國安」行為的定義和刑罰。但現在公眾對日後的這個包羅萬有、誠如「國安法典」的新法卻是不清不楚,令人們疑問的是「罪刑法定原則」如何有效落實?

有沒有超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對於特府推出的修改澳區「國安法」諮詢文本,坊間有微弱的疑問,諮詢文本對現行澳區「國安法」的修改建議,觸及/超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對此,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及司長辦顧問張國華先後作三次(特別是主動地)回應,否認修改建議有超越/違反第二十三條,且一再指出現行「國安法」在執行上有難度,強調修法的必要性。

那麼,在諮詢文本中對現行的澳區「國安法」有沒有超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顯然,以很簡單的邏輯便可清晰了。事實上,在現行澳區「國安法」,開宗明義地宣稱,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為禁止危險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制定本法律」。由此可見,現行「國安法」就是執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放在基本法第二章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而現在的修法建議不只是觸及第二十三條,更大的且引發頗大爭議的問題是,部分修法建議是超過了第二十三條所明文規定的定義/範圍/提述等。

現時的小朋友,在他/她們成長過程甚或未來,還可會享受真正的自由?

現時的小朋友,在他/她們成長過程甚或未來,還可會享受真正的自由?

或者,就以第二十三條部分條款與諮詢文本建議修改,作簡單的比較:

  •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顛覆國家政權」罪;
  • 「竊取國家機密」罪,罪名改為:「侵犯國家機密」罪;
  • 「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改為「組織或團體」;
  • 「外國」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

新法觸及到第二十三條的改動
理應按《基本法》程序處理

毫無疑問,以諮詢文本中對現法修改的建議內容,先不論其合理性何在?明顯已經觸及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改動。當中,譬如,將「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改為「組織或團體」,亦就是將規管範圍作了如同無限式的擴展,但是這一修改與《基本法》當年的立法原意有沒有衝突?也要指出的是,當年——一九八九年發生「六四」事件;然後,在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都有第二十三條的條款。顯然,在當年國內外形勢頗為嚴峻複雜下,中央授權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要求特區禁止當年俗稱「七宗罪」。

然則,現在特府修改「國安法」的建議文本顯示,第二十三條這「七宗罪」已經被修改了。那麼,這理應按《基本法》程序處理。當中,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權在全國人大。這個法定程序,在《基本法》有清楚的規定。且過往有實踐例子,譬如在二〇一二年俗稱的「政制方案」,就是按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處理。

要強調的是,澳門《基本法》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獲全國人大通過後迄今,澳門由民間團體到後來特區政府,一直有進行推講/宣傳《基本法》,當中更強調/彰顯其作為全國性法律且更是特區憲制性文件的權威性。然則,現在特區政府宣示要修改澳區「國安法」,當中明顯觸及對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改動,但特府並沒有理會這個重要問題——即須遵從《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來處理。

「國安」新罪名的刑罰不清楚
對市民不公道

另一方面,也因話提話一說的是,在九月四日,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發出新聞稿稱:「就有媒體今(4)日關於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罪名刑幅的報道存在明顯錯誤,」司長辦公室特作出說明。當中指,在3日的諮詢會上,保安官員「僅強調初步構思擬新增的罪名刑幅大部份在十年以下徒刑,此乃相對於本澳現行最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刑幅為十至二十五年徒刑而言,並未提及將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有罪名刑幅一律調整為最高十年。」又稱,「事實上,相關修法諮詢文本亦未有建議一律調整現行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刑罰幅度的任何陳述。」

顯然,在保安當局對於新罪名的刑罰幅度有「初步構思」。但人們疑問的是:1)涉及新罪名的刑罰,理應是新法的重點要素,但保安當局研究修法理應有段時間了,怎麼只在「初步構思」的階段?2)涉及觸犯國安法的刑罰相當重,理應在修法諮詢文本清晰說明,以讓市民大眾有較多時間探究是否合理,以及更重要是公眾尤其法律界展開討論和表達意見。但當局的諮詢文本,不但沒有「條文草案」,甚至連新罪名所涉及刑罰的重要資訊竟然亦欠奉!不必諱言,這個諮詢的質素如何,實在思過半矣。

自由空間收窄及嚴苛「國安法」下
澳門還可成世界旅遊休閒中心?

最後一說,國家給予澳門的定位是發展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而澳門本身具東西文化融和的特色;加之,澳門人性格平和及「不講政治」等本質。而澳門這些要素在現今新時勢實在難得,且盡力保留這些要素及拒絕極左,相信澳門人應可安然生活。

誠然,在保安當局這段時間進行的修改「國安法」諮詢工作,官員對新法解說言論等,卻讓人感到憂慮,未來的澳門到底剩返幾多自由?且一個嚴苛的「國安法」下,澳門還可否實現到世界旅遊休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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