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在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澳區國安法)文本中建議將現行法律中「「竊取國家機密」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今(14)諮詢會上透露在新「國安法」下,若有人在進行侵犯國家秘密這個行為時,無論有沒有結果,均已造成「相當危險狀況」、「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故新「國安法」,針對實害犯「改為行為犯或者危險犯」。
在今日的修改「國安法」專場諮詢會上,有與會者關注文本中有關「國家秘密」相關條文(見另文)。 黃少澤在回應時表示,新「國安法」有不同的地方。據現行「國安法」,有關「竊取國家機密」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以法律概念,是(針對)「實害犯」,而新「國安法」,實害犯則會改為「行為犯或者危險犯」。
據現時「國安法」第五條「竊取國家機密」第一款,「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危及或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黃少澤又表示,在涉及國安方面,「如果有實質嘅危害結果發生時已遲咗,所以我哋參考國際慣例,參考國家及港區國安法相關標準,我哋採取統一的標準就係由實害犯改為行為犯或者危險犯。」
他又指,「本身你做呢個行為(侵犯國家秘密),無論有冇結果都好,本身已造成相當危險的狀況,會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所以由實害犯改成危險犯是國際慣例,亦與國家與港區國安法同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