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遺」指引第4季出台 梁惠敏:「非遺」保護單位及傳承人「有權有責」

粵曲已列入本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來源:文化局)

文化遺產委員會今(6)日召開本年度第4次平常全體會議。會後,文化遺產委員會副主席、文化局局長梁惠敏表示,當局將於第4季出台《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指引》(下稱非遺指引),該指引規範包括非遺清單、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等。有關非遺項目若進入清單及名錄後,符合條件的「適用對象」可申請成為保護單位及傳承人。經當局確認後,非遺保護單位及傳承人可向當局申請支援,而兩者亦有其責任。若保護單位及傳承人未能盡責,雖不會受罰,但當局有除名機制。

據局方的資料,該指引規範就訂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人選考量和標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的確認條件及其權利與義務、非物質文化遺產傅承人的確認條件及其職責、保護、傅承補助和推廣工作的評估,以及支援措施等作出規範指引。有關指引適用於特區政府公共部門、私人實體、社群、群體或個人,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推廣工作時,應遊循相關的規定。

本澳現共有70個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而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共有12個,分別為粵劇、南音說唱、道教科儀音樂、土生土語話劇、媽祖信俗、哪吒信俗、魚行醉龍節、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花地瑪聖母聖像出遊、涼茶配製、木雕─神像雕刻及土生葡人美食烹飪技藝。

梁惠敏表示,非遺指引規範非遺清單,適用範圍、傳承人、保護單位等,而該等彼此有關聯。據指引,適用範圍則指公共部門、私人實體、群體、個人及機構都可以申請作為非遺清單內項目保護單位。

文化遺產委員會副主席、文化局局長梁惠敏回應媒體提問。

她又表示,據指引,有些非遺項目可以有多於一個保護單位,例如從事研究機或宣傳、推廣及教育機構都可申請成為其保護單位;一個實體亦可以兼顧幾個項目的保護單位。

她又稱,當局現時有機制不斷更新名錄;同時當局會不斷進行普查、調研工作,希望清單中的項目有所增加。

梁惠敏又表示,據指引保護單位及傳承人有權申請支援,兩者有權則有責任,若不盡責時,當局會跟除名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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