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增「教唆或支持叛亂」罪 當局建議無須「公開集會」、「社會傳播媒介」等作限定條件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右)回應在今日諮詢會上回應提問。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澳區國安法)諮詢文本建議「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由於文本沒有提供詳細條文,市民亦無從知得在何情況下或觸犯該罪行。在今(28)日第三場修改澳區「國安法」公開諮詢會,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終透露「少少」。

張國華稱,現行的刑法典上雖已規定公然教唆犯罪以及公然讚揚犯罪,但上述均限定是在「公開集會」中,透過「社會傳播媒介」或散播文書等煽動或讚揚某一犯罪者,兩項罪名都是有先決條件,需要在公開集會中,透過社會傳播媒介等限定條件,而目前提出增設「教唆或支持叛亂」的定義則是沒有相關的限定條件。即在「非公開」、「非經社會傳媒介」的情況,「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亦可能成立。

他又稱,現行的法例只對公開、直接教唆他人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作出規定,故增設「教唆或支持叛亂」,以填補在「非公開場面」所進行的煽動或教唆的犯罪。

在諮詢會上,有團體關注有關「教唆或支持叛亂」以及「煽動叛亂」。張國華回應稱,增設「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旨為針對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

他續稱,即使其沒有實施犯罪但仍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這個犯罪,仍需要處以刑法,這個罪刑其他國家都是普遍存在的。

據《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文本,有關「教唆或支持叛亂」內容僅提及現時的《刑法典》「顯然」未能有力回應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可譴責性,故建議強化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刑事政策,透過增訂該條文,使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獨立成罪。除此之外,至於「教唆」的定義、「教唆」的情境等等均沒有內容。

張國華又表示,煽動以及教唆有所不同,煽動是指煽動者則不需針對特定人士,可以文字、圖畫、演講等方式,公然煽動他人犯罪;至於教唆則是指教唆者針對特定人士進行鼓動、慫恿、勸說等,使得起初或沒意犯罪的人士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諮詢會上稱,現有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中,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罪行刑罰基本上都10至25年,而將來新增的罪行的刑罰大量都係10年以下,基本上都係1年至15年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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