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顯示,廉署的監察巡查逾1.3萬次,與此同時,廉署針對透過網絡進行的違規宣傳行為開展網上監察,其中於2021年9 月11日,共進行了2,617次網絡監察,當中發現84次涉嫌違規行為;9月12日選舉日,進行了4,132次網絡監察,當中發現 16次涉嫌違規行為。
監察選舉活動期間,廉署共開立了 28 個調查卷宗,當中包括 4 個偵查卷宗及 2 個輕微違反卷宗,部分案件涉及專營公司管理人員動員簽署提名表違反中立義務;有候選人親屬涉賄選;有同鄉會違反申報義務罰款一萬元;有候選組別受託人不通知競選宣傳活動罰款一萬元。
專營公司管理人員動員簽署提名表
廉署於 2021 年8月3日偵結一宗專營公司人員涉嫌違反《立法會選舉法》關於中立義務規定的案件調查,並移送檢察院處理。
涉事的專營公司受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的指引約束,須在立法會選舉中保持中立。然而,調查發現該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在工作會議上向員工派發某參選團體的提名表,呼籲並動員公司員工簽署,更指示轄下某部門收集員工已簽署的提名表,因此涉嫌違反中立義務並構成加重違令罪。
有候選人親屬涉賄選
2021年10月 26 日,廉署偵結一宗涉嫌賄選的案件並移送檢察院處理。
經查明,某候選人的一名親屬,在選舉宣傳期分別以兩個微信號發佈朋友圈內 容,呼籲他人投票予該候選組別並承諾給予金錢利益作回報。經調查,雖然其行為不涉及他人指使,並且該等朋友圈內容已於短時間內刪除,但其行為已涉 嫌觸犯《 立 法 會 選舉法》規定及處罰的賄選罪。
有同鄉會違反申報義務罰款一萬元
在競選宣傳期間,廉政公署通過監察發現,某同鄉會舉辦旨在向同鄉會會員提供福利的活動,但未有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 75-C 條的規定向選管會申報該同鄉會的榮譽會長為本屆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因此構成《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及處罰的與申報義務有關的不法行為。廉政公署依法向涉事同鄉會作出檢控,該同鄉會在法定期限內自願繳納了 10,000 澳門元的罰金。
有候選組別受託人不通知競選宣傳活動罰款一萬元
另外,調查亦發現有候選組別受託人曾將該候選組別的宣傳品交付予上述同鄉 會以協助向會員分發,由於有關行為屬競選宣傳期舉行之競選宣傳活動,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 75-B 條 的規定須向選管會作出通知。調查發 現該名受託人並未有作出通知,因此構成《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及處罰的不通知競選宣傳活動的輕微違反行為,廉署依法向涉事候選組別受託人作出檢控,該受託人在法定期限內自願繳納了 10,000 澳門元的罰金。
另外,廉署於立法會選舉期間收到舉報,稱某同鄉會於競選宣傳期在會址舉辦選舉宣傳活動,並於活動期間向會員派發某參選組別的宣傳物品,懷疑同鄉會透過派發宣傳物品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當中可能涉及賄選成份。經調查,發現舉報所指的選舉宣傳活動事前已向選管會申報舉辦;另經評估向出席者派發的宣傳品價值,以及經了解活動期間的言詞及活動內容,未有充分跡象顯示有透過宣傳物品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情況,故案件已作歸檔處理。
服務中心協助收集市民提名不涉違法違規
在去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廉署接獲網上投訴指某服務中心作為政府長期購買服務之機構,利用手機短訊服務呼籲收訊者簽署立法會選舉提名表及投票支持某一參選組別,並指該中心的工作人員要求長者簽署提名表後一定要投票予相關候選組別。
廉署年報指出,經調查,該中心確曾向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透過短訊通知協助某參選組別收集巿民的提名,但並沒有要求收訊者或長者投票予任何候選組別,該等發放短訊所涉及費用由某社團支付,並不涉及公帑,而上述發放短訊的行為已被選管會界定為不涉及違規宣傳。因此本案在沒有涉及違法違規行為之情況下作歸檔處理。而社工局已就該中心未有適當處理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聯絡資料的行為,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作出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