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院審理兩宗違反防疫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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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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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年08月1日 23:23

初級法院表示,今(1)日以簡易訴訟程序對兩宗涉嫌違反防疫措施的案件進行審理。分別為,慕拉士大馬路一工業大廈內疑有一所未獲當局發出准照的卡拉OK酒吧於鞏固期內,對外營業並接待多名客人;以及一名印度籍外僱疑性騷擾,事後脫去帽子、上衣以及口罩。

因該酒吧內有兩名未年滿18歲的嫌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2條的規定,年滿18歲的嫌犯方得以簡易訴訟程序被即捕即審,為此,檢察院將上述42名符合法定要件的嫌犯連同相關卷宗資料移送初級法院,以便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判。

就此,初院的審決如下:

  • 7名嫌犯各被判處30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3,0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20日徒刑;
  • 2名嫌犯(治安警員)各被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6,0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
  • 其餘33名嫌犯各被判處45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4,5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30日徒刑;
  • 另一案件之印度籍嫌犯被判處15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1,5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10日徒刑。

初級法院

初院就審理兩宗案件的新聞稿如下:

第一宗案情指,警方接獲舉報指在慕拉士大馬路一工業大廈內疑有一所未獲當局發出准照的卡拉OK酒吧對外營業並接待多名客人。警方於是在2022年7月31日凌晨派員前往調查和作出部署,隨後伺機採取行動,當場在該卡拉OK酒吧內截獲44名人士,其中1名香港男子為經營者,1名男負責人及2名女員工則為本地人,另外還有顧客24男16女,年齡介乎於16歲至43歲,其中36名為本地人,其餘4名分別持香港身份證、馬來西亞護照及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等。隨即警方以觸犯違反防疫措施罪為據宣告上述44名人士為嫌犯並以現行犯方式進行拘留。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2條的規定,年滿18歲的嫌犯方得以簡易訴訟程序被即捕即審,為此,檢察院將上述42名符合法定要件的嫌犯連同相關卷宗資料移送初級法院,以便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判。

當值法官認為案中針對該42名嫌犯均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62條所定要件,遂立即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並裁定42名嫌犯各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一)項及第13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四)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罪名成立。

其中,7名嫌犯各被判處30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3,0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20日徒刑;2名嫌犯(治安警員)各被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6,0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其餘33名嫌犯各被判處45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4,5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30日徒刑。

另一宗則涉及一名印度籍外僱於2022年7月31日凌晨接近2時行經氹仔一街道時被執勤警員發現其沒有佩戴口罩,隨即將其截查並以觸犯違反防疫措施罪為據以現行犯方式將其拘留。

當值法官認為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62條規定的要件,因此,對案件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並裁定嫌犯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3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四)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罪名成立。

嫌犯判處15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1,5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10日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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