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對土地工務局對土地管理廳廳長委任的合法性回應的跟進

土地工務局在回應媒體查詢關於土地管理廳廳長委任的合法性時稱:「陸嘉俊於2014年至今,一直擔任法律專業範疇工作,符合相關公職法律法規規定。相關委任的法律依據及詳情請參閱2022年7月20日第2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

對於該局的回應,本人跟進如下:

土地管理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全體居民權益的重大公共利益,土地管理廳廳長的委任必須遵守合法性原則,嚴格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的相關條文進行。尤其必須按上述法律第四條第二款「聘任應以合法性、透明度和客觀性為準則,從被認定具公民品德、適當的工作經驗和專業能力擔任有關職務者中選任」及上述法規第五條「在應聘職務範疇具有最少五年工作經驗者,方符合擔任主管官職的工作經驗的指標」的規定進行。

2022年7月20日第2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刊登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摘錄的內容完全無法反映陸家俊如何能符合「在應聘職務範疇具有最少五年工作經驗者」的要求。

土地管理廳廳長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資料圖片)

根據第14/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的規定,土地管理廳具有下列職權:

(一)在具職權實體配合下,推動訂定有關管理土地的總體制度,以及研究及制定國有土地的批給及佔用的計劃,並建議批給及佔用的條件;

(二)安排與土地批給和修訂土地批給合同,及以佔用准照方式佔用土地有關的程序,並組成卷宗;

(三)在具職權實體配合下,就要求修改已批給土地的用途及更改利用目的的申請作出分析,並提供有關資訊;

(四)計算土地承批人應繳付的財政回報,建議訂定特別負擔及土地批給合同或修訂土地批給合同的其他條款;

(五)確保已批給土地的實際利用,並負責監管土地批給合同或修訂土地批給合同條款的履行情況;

(六)負責監管對以佔用准照方式佔用土地的使用條件的遵守;

(七)組成所有與土地批給消滅有關的卷宗;

(八)計算因土地批給獲續期而應繳付的特別稅捐金額;

(九)研究並建議修訂作為計算溢價金金額基礎的系數,並更新租金金額;

(十)為實施認定具公共利益的工程而須取得或徵收土地時,編製研究報告書和進行評估;

(十一)分析涉及各行業且在土地批給方面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私人建設計劃。

故此,符合常識、合理的理解,「在應聘職務範疇具有最少五年工作經驗」應與上述列出的工作相關,絕不是如該局回應時所述「一直擔任法律專業範疇工作」就能自動拉上等號。舉例來說,很難想像一個只在身份證明局從事了五年與身份證明相關的法律工作的人士可以被應為是具有與土地管理工作範疇相關而出任土地管理廳的廳長吧?相信立法者的原意也不會如此。

促廉署介入調查

廉政公署的職責之一就是「執行行政申訴工作,以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及正當利益得到保護,並透過法律所指途徑及其他非正式途徑,確保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性及公共行政的公正與效率。」現時的個案屬於廉政公署的職責範圍內。

在《2016年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提到,公署在工作中發現,文化局兩名主管的委任涉嫌違法。經公署調查發現,這兩名主管並未符合在相關職務範疇至少有五年工作經驗的法定條件。其後文化局發出新聞稿,表示文化局的領導及相關部門已十分重視,在尊重廉政公署的意見,以及慎重研究分析後,依法作出相關的補正行為。

本人希望在土地管理廳廳長委任問題上,為確保有關委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廉政公署應主動介入調查,減低社會的擔憂和疑慮。

(來論照登,文章僅代表投稿人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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