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及當局回應】質疑委任土地管理廳廳長之合法性 

來論

文:讀者

網址:https://aamacau.com/?p=91127

時間:2022年07月22日 13:13

(編按:一名讀者來函,指根據7月20日《公報》刊登運輸工務司司長委任土地工務局土地管理廳廳長的批示摘錄的內容分析,有關的委任很可能違反了相關的法規規定。本媒向工務局查詢,相關回應刊載於文末。)

七月二十日出版的第29期《公報》第二組刊登了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二日的批示摘錄,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陸嘉俊法學士為土地工務局土地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根據《公報》上的資料,陸嘉俊的專業簡歷如下:

——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電信管理局技術員;

——2017年1月至2020年3月,郵電局技術員;

——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

——2022年4月至今,土地工務局高級技術員。

有關批示列出的委任理由為:

——職位出缺;

——陸嘉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土地管理廳廳長一職。

經研究上述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摘錄的內容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發現委任陸嘉俊擔任土地管理廳廳長的行為極可能屬於違法行為。

廳長屬主管官職。其委任受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的相關條文規範。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在應聘職務範疇具有最少五年工作經驗者,方符合擔任主管官職的工作經驗的指標」;而同一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則規定,「在例外情況下,經行政長官不得轉授的批示,可聘任具備低於上條所指工作經驗的人士擔任主管官職,但須具備擔任有關官職所需的學歷。」

陸嘉俊2014年6月入職公職,並在至2020年3月期間在電信管理局及郵電局擔任技術員職位,2020年3月轉到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高級技術員職務,土地工務運輸局改組為土地工務局後,繼續擔任高級技術員職務。

從上述的批示摘錄中,不清楚陸嘉俊在土地工務局(及以前的土地工務運輸局)中擔任的是什麼範疇的工作,但可肯定的是陸嘉俊的專業資歷並不符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列出,「在應聘職務範疇具有最少五年工作經驗者,方符合擔任主管官職的工作經驗的指標」的法定要件。

另一方面,有關的批示摘錄也沒有指出行政長官是否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批示批准可聘任具備低法定工作經驗的人士擔任主管官職。

更吊詭的是,在上述批示中所列出的委任陸嘉俊的法理依據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22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卻偏偏就缺少了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六條第一款!

根據特區政府現行的授權及轉授權規定,局長沒有主管官職的委任權。在不涉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和第六條的情況下,由司長行使委任權;如涉及第六條所規範的「要件的免除」,則必須經行政長官不得轉授的批示批准。

土地管理廳權限包括研究及編排土地之批出,並建議批出之條件。

《行政程序法典》第一條就是「合法性原則」,即公共行政當局機關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所有的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法律依據。如果陸家俊的委任是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則很可能屬於《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a)項 「有越權瑕疵之行為」所指的無效行為。

土地管理廳廳長屬於極為關鍵,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共職位。過往本澳的土地批給及管理問題亂象叢生,違法現象比比皆是;回歸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兩任局長「前腐後繼」,分別淪為通緝犯和階下囚!故此,社會皆希望現屆特區政府能嚴格依法行政,知人善任,完善制度,撥亂反正,為澳門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創造條件!

希望特區政府高層能認真檢視有關的情況,並向公眾作出交代及補正倘有的違法行為。

工務局:相關委任符公職法律法規

土地工務局回應本媒查詢時稱:陸嘉俊於2014年至今,一直擔任法律專業範疇工作,符合相關公職法律法規規定。相關委任的法律依據及詳情請參閱2022年7月20日第20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

(來論照登,文章僅代表投稿人之立場)

(本文文章標題、圖片及當局之回應為本媒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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