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再公佈多5宗涉違「靜止令」案判決 一人否認控罪 判囚6個月緩刑兩年

再有5人因違反「靜止令」而被法院判罰,5名被告年齡介乎 28至75歲,均為男性,當中 4人因在街上吸煙,沒戴上口罩,被判違反防疫措施罪成,其中 3人判罰款3,600至 6,000元;另有1人否認控罪,被判監 6個月,緩刑 2年。餘下1人被判違反防疫措施的被告因沒有佩戴口罩前往做全民核檢,被判罰款 1.2萬元。

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張健欣表示,今(14)日截至下午 3時,各部門在全澳共作出 429次勸喻,本澳週一起實行「相對靜止」措施至今,累計有25宗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而被檢控的案件。

五宗案件判決如下︰

1、嫌犯姓范,男性,40歲,因沒有佩戴口罩在街上吸煙,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6,0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

2、嫌犯姓Mendoza,男性,28歲,因沒有佩戴口罩在街上吸煙,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100澳門元,總數6,0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

3、嫌犯姓郭,男性,75歲,因沒有佩戴口罩在街上吸煙,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60澳門元,總數3,6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

4、嫌犯姓劉,男性,51歲,沒有佩戴口罩在街上吸煙,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否認控罪,判處6個月徒刑,暫緩執行該徒刑,為期兩年。

5、嫌犯姓楊,男性,49歲,沒有佩戴口罩前往做全民核檢,被控觸犯一項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四)項結合第25條第1款(二)項及第11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第3項規定及處罰的違反防疫措施罪,判處60日罰金,日金額200澳門元,總數12,000澳門元,若不繳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40日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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