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澳門報告 委員連番質疑特區政府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昨(13)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會議,審議澳門特區政府代表團第二個定期報告,委員向特區政府代表提出多番質疑,包括澳門終審法院不熟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澳門廉政公署仍未公佈2021年工作年報等。

會議審議澳門特區執行主要人權條約之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委員會主席Photini Pazartzis表示,由於疫情,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率團以網上形式參會,會議為期三日舉行,每日兩小時;中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代表陳旭表示,2019年9月,中國政府參照公約規定,由中國駐日內瓦代表團,向人權事務委員會轉交澳門特區政府的第二次報告,今次的報告由澳門特區政府自行準備。

在直播的會議上,委員會四名委員向特區政府提問。委員會副主席C.A. Bulkan表示,民主應包括所有類型的政治觀點,但去年,終審法院對警方禁止六四集會、立法會選管會「DQ」澳門立法會候選人參選資格、警方於2019年禁止澳門市民集會反對香港警察使用暴力等案件的判決,委員會認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被錯誤解釋、終審法院不熟悉公約的標準。

另外,中央政府在2020年3月,取消《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華盛頓郵報》的美籍駐中國記者在中港澳從事新聞工作,Bulkan表示,有關人士如何訴諸法律,來應對這些違反公約的行為?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澳門報告(網上截圖)

委員會副主席V. Sancin表示,本澳有沒有計劃,成立獨立的、完全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機構?澳門廉署以往在每年3至5月公佈前一年的工作年報,但至今還未公佈2021年的工作年報,到底何時公佈?委員S. Furuya關注本澳移工、同性婚姻、以及LGBT權益,另外,為何澳門難通過反歧視法?

委員Carlos Gomez Martinez表示,2007及2008年本澳法院有兩宗裁決,禁止將疑犯移交中國,儘管是由國際刑警組織要求。委員會了解到,2015年,澳門警方將一名中國官員移交中國,本澳是否與中國簽署引渡逃犯條例?

張永春回應稱,問題涉及較多方面,故先要求特區政府代表作歸納性回答,具體問題由於昨日會議上未有足夠時間回答,今(14)日繼續補充,或稍後提交書面資料作回應。

澳門代表團以視像方式出席會議(網上截圖)

政府稱不允許六四集會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表示,政府不允許六四集會的決定是依法作出的,因為違反《刑法典》規定,集會違反《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善意原則,終審法院的有關判決確認了六四集會的違法性,當局不允許六四集會的規定是依法作出,也是最後手段,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移交逃犯不能與驅逐出境混淆

他續稱,澳門特區依照法律處理與中國內地的司法協助事宜,終審法院就問題作出兩次判決,明確指出,即使為了執行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的紅色通緝令,在沒有可適用的專門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包括檢察院、司警局在內的任何公共機關不能將相關人事移送作為起訴方的中國內地,判決作出至今,沒有任何澳門特區向中國內地移交逃犯的個案。他強調,移交逃犯不能與驅逐出境混淆,驅逐出境是警察的預防措施,與移交逃犯的適用條件,對象、程序完全不同。

法務局:澳門沒有必要立反歧視法

澳門為何不制定全面的反歧視法?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表示,平等原則在澳門法律體制當中是基本原則,已規定在《基本法》及一系列法律當中。平等原因及不歧視原則,是同一個問題的兩方面,目前本澳各層次的法律都貫徹了平等原則,所以特區政府沒有必要制定反歧視法。

他又指出,按《基本法》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勞工組織公約,在澳門是通過本地立法實施,公約規定的基本權利,除了特區政府在公約上的保留條款外,有關權利已經在特區政府的法律中,已得到較全面、充分的體現。

澳門將與世界各國恢復正常往來

另外,張永春在開場發言時指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澳門經濟及居民生活帶來嚴重衝擊,遊客大減,在政府努力及居民支持下,澳門社會保持穩定。隨著疫情的有效控制,以及防疫政策的調整,澳門特區將實現較快復甦,將與世界各國恢復正常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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