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博彩法法案意見書出台 政府稱衛星場乃特殊歷史產物

修改《博彩法》法案預計將在下週表決,過去半年,坊間關注衛星場的存續問題,而近日,本澳數間衛星場陸續宣佈暫停運作。政府在討論法案的最初,強調衛星場未受《博彩法》認可,衛星場可謂「命懸一線」,政府在修改文本後作出「讓步」,創造條件讓衛星場過渡。根據今日在立法會網站上載、立法會二常會(下稱:委員會)就修改博彩法的意見書,回顧了委員會與政府討論整部法案的過程,意見書引述政府稱衛星場屬「特殊的歷史產物」,並強調,衛星場能否過渡視乎有關的持牌公司能否成功競投賭牌、以及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的許可。

在處理衛星場的部份,厚達110頁的意見書提到,在現行《博彩法》當中,並沒有關於「衛星場」的具體法律規定,一般理解為持牌公司同某些商業場所或酒店的業主簽訂合約,在非屬持牌公司所有的商業場所或酒店內設置娛樂場,是一些客觀存在的情況。委員會了解到,在簽署意見書時共有3間持牌公司分別經營18間、3間及 1間「衛星場」。

政府稱衛星場乃特殊歷史產物

原法案倡三年過渡期後衛星場業權必須屬持牌公司名下

法案最初文本對於目前持牌公司於非屬其擁有所有權的不動產內經營娛樂場(即俗稱的「衛星場」)設定了三年過渡期限,使再取得博彩經營批給的現有持牌公司可於合理期間內,處理相關娛樂場的問題。

就具體的過渡方案,政府代表表示,主要是考慮到如按批給合同的規定,所有持牌公司經營的娛樂場均須於批給到期歸屬澳門特區,但考慮到業權歸屬的問題需要時間處理,以及不扼殺有關娛樂場的生存空間的前提下,而是透過給予三年的過渡期安排,以遵循按長遠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的方向。

具體而言,三年期間內有關娛樂場仍然可以現有的合作模式繼續經營,但三年過渡期後,有關娛樂場的業權必須轉由持牌公司名下,否則不得繼續經營。

對最初的改動,政府代表解釋,考慮到有部分衛星場所在的不動產有屬於分層所有權制度登記,也有非屬該種制度登記的情況,對於前者而言,持牌公司透過收購相關分層單位的業權並辦理相關物業登記即可;對於後者的情況,政府代表表示已與登記部門充分溝通,相信可按收購該不動產的相關份額並進行登記的方式處理,同時有關登記會附有相關圖則以指明所佔比例所涉及的娛樂場所在位置。

由於該事宜涉及到有關衛星場的經營、其持牌公司和非持牌公司員工的就業以及對整個行業發展的影響,委員會對此予以高度關注,在審議期間,針對相關規定、有關規定的可操作性及可,能產生或衍生的問題,如相關人員所適用的制度、稅務責任等, 委員會議員、非委員會成員都充分表達意見,委員會同政府代表進行了廣泛的討論、溝通,委員會亦將收到的各方面的意見提供給政府代表予以考慮。 

「轉軚」後稱衛星場屬特殊歷史產物 三年後只能透過聘用管理公司方式經營

隨後,在5月13日的會議上,政府代表向委員會提交了新的過渡條款,改變處理方案,政府代表表示,「衛星場」屬特殊的歷史產物,政府應對衛星場作出處理。為創造條件讓衛星場過渡,在三年的過渡期間完成後,如持牌公司有意繼續在相關地點經營幸運博彩,則只可透過聘用管理公司的方式依法經營。

同時,考慮到將娛樂場歸還政府是為確保娛樂場能不受轉換持牌公司的影響而持續經營,但這一政策並不適用於衛星場,因此政府不再要求持牌公司購買相關的不動產,亦無需在批給期間屆滿後把不動產歸還政府,但如現有的衛星場根據法律或批給合同的規定而關閉,則不能再重新經營。需強調的是,衛星場能否過渡視乎有關的持牌公司能否成功競投幸運博彩經營批給、以及行政長官在聽取博彩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的許可。

根據法案第五條的規定,現有持牌公司如取得新的博彩經營批給,經行政長官聽取博彩委員會後作出許可,則其可自首次公開競投而簽訂的批給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在有關地點以原有方式繼續經營娛樂場。有關期限屆滿後,持牌公司僅可透過聘用管理公司的方式在上述地點內繼續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有關地點不適用場所收回的規定。

衛星場業主可擔當三角色

另外,在5月27日的會議上,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衛星場的場主如果同時是該物業的業主,日後可以向持牌公司收租、擔任管理公司收管理費,而成功申請中介牌照後亦可以收佣。被問到有關與博企訂定的租金可否與賭收掛鈎?陳澤武稱法律「沒規定」。上述的一連串改動,似乎為原本「冇得撈」的衛星場留下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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