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審通訊截取法案 通訊紀錄72小時無司法追認須銷毀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政府已於上星期向一常會呈交最新工作文本,委員會基本完成新文本的討論,對於法案政策意向基本同意,顧問團尚需完善法案行文等技術修改,其後便可開始撰寫意見書。 

對通訊紀錄的保存時間,新工作文本建議修改為至少保存一年;原法案建議,如刑事警察機關基於有依據的理由,相信通訊紀錄與犯罪有關而可作為證據,加上延遲採取措施可對重大價值的法益構成嚴重危險,即使未經有權限司法當局預先許可,亦可要求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通訊紀錄。新工作文本新增,倘警方在72小時內未獲司法當局追認通訊紀錄為有效,刑事警察機關須銷毀相關資料。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右)

建議調整違反保密義務處罰

新工作文本亦建議調整違反保密義務的處罰,將違反保密的人員分為兩類,包括參與截取通訊程序的人士,若違反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處罰金;至於依法查閱截取通訊的嫌犯或輔助人,違反則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處罰金;另外,基於適度性原則,把違反提供通訊資料的處罰,由原本的刑事處罰改為行政違法。

另外,在法案的序文部份,新文本增加援引《基本法》條款的表述;法案標的方面,增加通訊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的內容、明確法案規範關於通訊紀錄的保存及提供,以及提供通訊使用者的資料;新文本同時強調通訊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並不包括通訊內容。

至於容許通訊截取的12類犯罪中,其中一類為「可處最高逾3年徒刑」的犯罪,有意見認為應提升至「可處最高逾5年徒刑」的犯罪。政府的新文本未有接納,李靜儀引述政府說明,在2013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案時,亦有涉及相關內容,現行文本是建基於過去的公開諮詢,建議維持法案文本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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