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法案擬以仲裁方式解決重建後的爭議 議員要求仲裁費用要合理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右)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於今(11) 日繼續討論《都更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提及,委員會認同以仲裁方式解決開始重建後所引起的爭議,委員對於日後仲裁的收費會否過高向政府提出疑問,政府代表表示會再作考慮。

會後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若同意重建後,私人之間因重建協議引起爭議,必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中級法院申請上訴,相關上訴具緊急性質,可較非緊急司法程序優先進行,而且不得就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陳澤武稱,委員認同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但仍希望可加快重建程序。

至於仲裁費用方面,目前規定會按利益值的一定百分比作仲裁費用,委員關注到仲裁費用會否過高,陳澤武認為,就目前所看到的價目表,其價格都相對高昂。他引述政府代表稱,會就相關費用再作考慮。

重建後所有權人須向未完約的承租人給予賠償

陳澤武又稱,所有業主同意重建後,或經仲裁庭裁定強制參與重建後,所有權人要於六日內向物業承租人作出通知,而根據《民法典》規定,期間屆滿後租賃合同將會失效。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表示,所有權人要向承租人給予賠償,而相關賠償等同業主單方面中止其租賃合約處理,及後會清楚列明在法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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