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續期身份證被要求做親子鑑定 中院指存違法瑕疵 撤銷當局拒續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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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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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年04月7日 10:10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中級法院就行政當局中止一名女子申請續期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上訴案作出判決。中院判決書指出,行政當局以身份證續期申請人未能提供DNA親子鑑定而中止其續期的行政程序有違法瑕疵,皆因上訴人與其父的父女關係經由民事登記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即申請人的出生登記,得到證明。中院又指,以出生登記作為依據之證據,不得通過其他證據予以推翻,除非是在涉及婚姻狀況或登記之訴訟中。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6)日以新聞稿公佈該判決。據案情,根據出生記錄所載,上訴人於1998年3月3日在澳門出生,其父親(乙)為澳門居民,母親(丙)為內地人。「由於符合成為澳門居民的條件,身份證明局根據當時生效的法令——《發出澳門居民新身份證事宜》的相關規定向其發出了澳門居民身份證。上訴人於2005年獲換發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後於2010年和2015年獲續期,但於2020年申請再續期被拒。

上訴人母親指曾與內地男子結婚 未能清楚誰是生父惹懷疑

乙於2019年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丙生活來澳定居。為核實有關狀況,身份證明局先後對乙及丙錄取了聲明筆錄。該名母親在作出聲明時表示,她在1994至1995年間曾在福建與另一名男子結婚,之後在來澳工作時結識乙。其後兩人於澳門同居,但未曾與其進行結婚登記,亦未舉行婚禮。該名母親又表示,她現時育有一兒一女,女兒則為上訴人,但並不清楚此二人的生父究竟是誰,故乙及丙均表示同意對上訴人及其兄(弟)做DNA親子鑑定。

由於身份證明局對上訴人與乙之間的親子關係存疑,故在上訴人於2020年5月提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續期申請時,要求其遞交與乙及丙DNA親子關係鑑定證明書。局方在上訴人屢次拒絕提交有關證明書後便於2020年9月去函檢察院要求提起調查乙身份之訴;同時亦就這其中可能牽涉到的刑事犯罪作出檢舉。局方亦在同年9月中止了上訴人續期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行政程序,直到法院就乙是否為上訴人的親生父親作出司法裁決為止。

南灣身份證明局電子服務區(來源:身份證明局)

上訴人不服,向行政法務司司長提起訴願,但被駁回。針對行政法務司司長的行為,上訴人向中院提起了司法上訴,指責被上訴的行為違反了「合法性原則和適度原則,存有違法瑕疵」。

中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出,當局對於上訴人父親的身份「不可能存有任何正當合理的疑問」,因為根據《民法典》第1652條的規定,上訴人與乙的「父女關係已經確立,這一關係通過民事登記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即甲的出生登記)得到證明」。以出生登記作為依據之證據,不得通過其他證據予以推翻,除非是在涉及婚姻狀況或登記之訴訟中。據了解,調查上訴人父親身份之訴直到目前仍未被提起。面對乙是上訴人的親生父親「這項通過唯一可行的法定方式予以完全證明的事實,行政當局的疑問是不合理的。」

《民法典》第1652條的規定所指,親子關係之證明僅得以民事登記法律所規定之方式為之,但法律特別規定之情況除外。

發澳門居民身份證為澳門居民一項權利 續期亦不需進行任何文件方面的調查

合議庭又指出,據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基本原則》相關規定,獲發澳門居民身份證是澳門居民所擁有的一項權利,只要其具有居民的身份,行政當局就有義務向其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行政當局並不需要預先作出一項確定利害關係人法律狀況,即宣告其具有獲發澳門居民身份證之權利的行政行為」。而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續期也是如此,有關身份證在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的情況下須予強制更換,不需要進行任何文件方面的調查。上訴人所提出的一項續期居民身份證的申請,行政當局只能在履行完相關法律條文所規定的行政手續之後予以續期,發出新的證件,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選擇。

中院合議庭認為,行政當局中止相關行政程序的做法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及《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基本原則》相關規定,因而裁定司法上訴勝訴,撤銷了被上訴的行政行為。

有關判決可參閱中級法院第28/2021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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