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人事規章及品行守則遭扣24日薪金 金管局人員提訴 中院裁定規章違法

金管局 (資料相片)

中級法院就一宗涉及金融管理局人員因違反該部門制定的《人事專用規章》及《員工品行守則》遭停職扣薪上訴案作裁決。中院在判決中指出,金管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只具有權限對人員之招募、聘用及福利之事宜編制人員專有通則,並未獲授權對人員的紀律事宜進行規範。又指,金管局在「人員專有通則中對紀律制度進行規範屬違法,被上訴的行政行為根據違法之規定作出,沾有違反法律的瑕疵,應予以撤銷」。

終審法院辦公室今(16)日以新聞稿公佈該判決。據案情,該名金管局人員為局方第二專業組別職員。2017年8月,該人員因涉嫌違紀故被金管局委員會提起紀律程序。

金管局職員因違「有「服」等一般義遭停職扣薪24

 案中的預審員同年12月在結案報告中指出,根據已證事實,該名人員故意違反多項《人事專用規章》及《員工品行守則》所規定的一般義務,包括有禮義務、熱心義務及服從義務;以及多項《員工品行守則》、《澳門金融管理局公眾接待指引》及《員工實務指南》所規定的特別義務。 2018年2月該局的委員會議決根據《人事專用規章》第66 條的規定向甲科處停職和喪失24個曆日薪酬的處分。同年3月,該職員不滿有關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行政法院認為,金管局在《人事專用規章》中訂定的紀律制度屬違法,因為立法者並沒有在《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中規定《人事專用規章》可對紀律制度作出規範,有關行政行為是根據《人事專用規章》有關條文作出,「沾有違反法律的瑕疵,裁定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撤銷了有關行政行為。然而,金管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不服上述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金管局上訴主張即便決定有瑕不應影響其有效部份 中院:不適用「利用原則」

中院合議庭完全確認行政法院之裁判及其依據。合議庭認為,根據經《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新通則》所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相關條文,金理局的行政管理委員會只具有權限對人員之招募、聘用及福利之事宜編制人員專有通則,並未獲授權對紀律事宜進行規範。又稱,在人員專有通則中對紀律制度進行規範屬違法,金管局的行政行為根據違法之規定作出,沾有違反法律的瑕疵,應予以撤銷。

有關金管局在上訴中提出行政行為可適用「利用原則」(即違反了法律行為瑕疵部份並不影響其有效部份的原則),中院合議庭指出,金管局是行使其自由裁量權作出該行政行為,因此不能適用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又稱,即便適用該原則,「也只有在例外情況才會使得沾有瑕疵的行政行為免於被撤銷」。有關判決可參閱中級法院第623/2019號案。

廣告:支持獨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