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法案適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一常會稍後討論罰則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24)日細則性審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對容許進行通訊截取的犯罪類別,新增的犯罪種類包括恐佈主義、清洗黑錢、危害國家安全、有組織犯罪等。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不經法官批准,不合法的方式的通訊截取,所產生的證據亦不能隨便使用。而法官的批示當中會列明警方可以做甚麼,倘若超出,亦不容許。委員會會在之後的會議會討論有關罰則。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今早舉行的會議,會議討論至法案第三條。對於容許通訊截取的情況,法案建議包括十二類犯罪,當任一犯罪,且有理由相信進行通訊截取對發現事實真相屬必須,又或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取得證據的情況下,方可由法官以批示命令或許可對通訊進行截取。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右)

委員會關注對為何要新增犯罪種類,政府代表回應,要先列舉甚麼類別容許向法官聲請進行通訊截取,目前有 12個類別,亦需要符合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及最後手段原則,如沒有其他更可行的方法下,才適用通訊截取。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 ,「如電腦犯罪,或以電訊方式去實施的侵犯住所罪,有一定隱蔽性,難以發現證據。」

政府代表稱,公開諮詢階段時,社會有意見認為,對外貿易法當中的犯罪及賄賂罪都應加入其中,因相關犯罪的危害性大、隱蔽性強、組織性高,以及跨境性突出,故在法案之中加入。

法案建議,禁止對嫌犯與其辯護人之間的通訊進行截取;但法官基於有

依據的理由相信該等通訊為犯罪對象或犯罪元素者,不在此限;政府代表稱,沒有改變現行禁止截取嫌犯與其辯護人之間的通訊規定,政府希望遵照現有的刑事法律制度。

另外,法案建議進行通訊截取的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但如實施截取所依據的要件繼續存在則可續期,且每次續期最長為三個月。

有傳媒關注,政府會否使用木馬程式取得某人電話上的資料?李靜儀表示,會上未有討論,但有問政府在整過通訊截取的程序上如何進行,按政府代表強調,法案目標是包括「保障」。

「按我理解政府的解釋,澳門的通訊截取制度,不是隨便透過警方安裝一些東西就可以拿到證據。」李靜儀補充,不經法官批准,不合法的方式的通訊截取,所產生的證據亦不能隨便使用。而法官的批示當中會列明警方可以做甚麼,倘若超出,亦不容許。委員會會在之後的會議會討論罰則。

法案第二條定義方面建議:「通訊」,是指以電信仿式發送、傳遞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圖案或其他性質的信息行為。 政府解釋,目前《刑訴法》有相應制度,但由於科技發展,通訊亦包括電話的其他應用軟件,不單止聲音、亦有圖案、文字等通訊方式,政府希望通過今次法律去清晰通訊的定義。而政府代表強調,法案對象是透過電訊方式進行通訊,現場會談並不適用。

未來在電訊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通訊紀錄,相關服務營運商需要保存,但不包括通訊內容。法案建議,通訊紀錄是指使用通訊服務後所產生的各參與方的紀錄,尤其是電信號碼或其他呼叫識別標誌、通訊日期及時間、使用長度、互聯網絡協議地址、服務類型、電子信箱或位置資訊。 

或增加司法協助渠道條款

法案建議,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是指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且通過電信網絡及相應的技術途徑,尤以行動應用程式、互聯網站或電腦程式,向澳門特區用戶提供任何形武的單獨些集體通訊服務的實體。李靜儀表示,將來可能要透過司法協助的渠道,同外地執行或實現處罰,政府或會增加相應條款。

對於法案標的,委員關注如何體現通訊截取有利刑事制度搜證,同時做好保障,政府代表回應,法案打算取代現行在《刑訴法》當中,關於規範現行電話監聽制度的做法,作為政府在刑事訴訟程序之中,關於通訊截取方式獲得證據的法律制度,是今次的法案標的。

政府續稱,保障是今次法案的指導性的原則,如何透過訂定嚴格的前提要件,程序制度,以及刑事罪狀,去確保通訊截取必須在合法、正當、適度的情況下進行,保護市民在通訊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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