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東主騙外僱額被處罰金三萬六 檢察院不服上訴 中院改判徒刑但可緩刑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資料相片)

中級法院就一宗涉美容店東主以虛假僱員資料騙取一外僱名額上訴案件作出判決。中院指出,該東主行為「嚴重損害了本地僱員的整體勞動權益,亦擾亂了本澳勞動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澳門社會安寧,城市形象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故一般預防的要求高」,故裁定檢察院上訴理由成立,廢止有關對東主處36,000澳門元(下同)罰金之刑罰,並改判每項偽造文件罪6個月徒刑,三罪並罰,合共判處1年3個月徒刑並緩刑2年;而緩刑條件是該東主在緩刑期內向特區政府捐獻36,000元以彌補其造成的惡害。

受害者因被科以職業稅揭發事件

終審法院今日(7)下午發出新聞稿公佈該判決。案情指,該東主為獲得更多外地僱員配額故虛報一些從未在其美容店任職的澳門居民為其公司的僱員,以使其公司的本地僱員數目達到獲批外勞額或續期的比例。於未能查明的日子及透過未能查明的途徑,該東主取得一名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為得到外僱名額,該東主於2012年至2018年間分別多次向財政局、社會保障基金、當時人力資源辦公室及勞工事務局提交涉及該名居民為其僱員的相關偽造文件,但這名居民「從來沒有以任何聘用方式受僱,直至該名居民發現自己被申報為該美容院僱員而被科以職業稅才揭發事件」。因此,該東主被控觸犯6項偽造文件罪(其中5項以連續犯方式)。

初級法院審理後,判處東主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3項偽造文件罪,每項判處90日罰金,三罪並罰,合共判處240日罰金,罰金日額150元,合共罰金36,000元。檢察院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訴,認為上述判決量刑過輕,違反《刑法典》相關條文包括刑罰份量與行為人之罪行不符。

中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是基於該東主為初犯、自願承認被控事實及其犯罪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而對其判處罰金刑。然而,除了東主「為初犯外,案中並沒有其他對其特別有利的情節,雖然該東主在庭上自願承認被控事實,但其並非自首而是被受害者揭發,其自認行為並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又指,不認同東主的犯罪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判斷。該名東主於2012年至2018年期間以連續犯方式多次向財政局及社會保障基金申報不實僱員資料及虛構勞動關係,早已為文件的公信力帶來嚴重影響,加上該名東主在這7年間因此「至少多獲得了一個外勞配額,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本地僱員的整體勞動權益,亦擾亂了本澳勞動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澳門社會安寧,城市形象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故一般預防的要求高」。

判罰錯誤信息:肯認罪即使持續多年偽造行騙仍可獲輕判

中院又指,東主為初犯、認罪態度良好只是法院不判處實際徒刑的理由,並非輕判予罰金的理由,否則將向社會大眾傳達錯誤信息,「誤以為即使多年持續以偽造文件欺騙政府,只要最後階段認罪,亦僅被處以罰金刑,實在難以達到一般預防的要求」。因此,合議庭完全認同檢察院的上訴請求,故對東主判處較罰金嚴厲的刑罰。

有關判決參閱中級法院第56/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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