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會前收到政府回覆委員會稱,法案適用所有用途樓宇,包括商住、工業和商業等用途,只要滿足法案訂明的重建定義,以及達重建業權最低百分比,且根據現行法律,並獲工務局批准,可更改樓宇用途,例如:工廈改為住宅。至於改變用途後的重建樓宇業權分配則屬小業主間的協議。
法案焦點之一,是政府放棄過去提出的徵購制度,改為引入強制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程序。當同意重建的業權人簽訂重建協議後,可強制不同意重建的業權人參與重建,當中引起的爭議,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陳澤武表示,委員會關注現行「仲裁法」是否所有條文都適用,相關的仲裁員資格與自願仲裁有否不同,會否成立專門的仲裁機構,以及有否迴避制度。
至於因重建租賃合同失效的情況,法案建議僅需按《民法典》規定的時間通知租戶離開,與民法典「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不同。陳澤武表示,有議員關注,法案僅規定業權人通知租戶,沒有規定如何處理提早終止租約的賠償問題,這需要政府稍後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