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倡設第3方監督以防「天眼」及「通信截取」遭濫用 黃少澤:若設第3方會侵害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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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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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年11月30日 1:01

第四階段的「天眼」鏡頭 (資料圖片,由警察總局提供)

立法會昨(29)日下午3時舉行2022年保安領域施政方針辯論。直選議員林宇滔表示,當局應有清晰法規以防「天眼」及「通信截取」遭濫用,並建議引入第三方持續進行完善及監督,以確保該等的使用「合情、合法、合理」,增加公眾信心。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時表示,「通信截取」法案建議監督權、審批權是司法官,若設立第三方監督法官就會形成對司法獨立的侵害,違反司法獨立的原則,「若設立第三方,無論甚麼人,就算係法官都好,都唔可以監督法官」。

黃少澤表示,在2018年公開諮詢《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期間,包括林宇滔議員在內的意見已提出可否引入香港的「監督事務專員的制度」。又指,香港的「通訊截取」行為有行政授權及司法授權,但澳門「通信截取」法案與香港的有所不同,澳門的通信截取的監督權、審批權全都是司法官決定,「若設立第三方監督法官就會形成對司法獨立的侵害,違反司法獨立的原則。若設立第三方,無論甚麼人,就算係法官都好,都唔可以監督法官」。他又表示,行政會已通過該法案。當局最近會向外公佈,並送立法會審議。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立法會回應議員有關明年保安施政方針的提問。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於2018進行公開諮詢。諮詢文本建議適用通訊截取的犯罪,新增有組織犯罪、清洗黑錢、恐佈主義、販賣人口、危害國家安全、電腦犯罪及打電話騷擾他人等;調整現行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可截取的通訊類型,除以往的電話通訊外,新增「透過電信的方式發送、傳遞或接收的文字、影像、聲音、圖案或任何資訊性質的溝通和交流」等。

在諮詢期間,社會有不少意見建議當局應公佈截取通訊數字及設專員制度監察執法人員按守則辦事,提高執法透明度。而當局在諮詢總結報告中指本澳現時已存在完善的監督機制,且法官、檢察官對通訊截取的監督已由法律所規範,認為毋須另行設立獨立的通訊截取監察機關。

黃少澤在回應如何防範「天眼」遭濫用時表示,「天眼」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去操作,「法律容許先做,不容許不做」。同時,天眼設置和使用受到「個資法」及「天眼法」的限制,而且個資辦會對「天眼」進行監督,每一個設點及角度須經個資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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