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首場公眾諮詢會 僱員多憂慮立法只是紙老虎

勞工局今日舉行「工會法」首場公眾諮詢會,約60多人出席。不少發言的市民質疑集體協商制度的門檻太高,有關制度日後或會形同虛設。諮詢文本建議企業工會僅限 1個,擔心會是「先到先得」,工會或會由僱主的「皇親國戚」所把持。而且工會權限不清晰,諮詢文本並沒有提及罷工權,認為日後的工會與薪酬評議會沒有什麼分別,又質疑單靠協商如何能夠解決全澳門的勞資糾紛?憂慮「工會法」日後只是「紙老虎」,打工仔要保障權益是否只能依靠「花式罷工」,例如集體請病假等。

公務員及公用事業僱員無權參與工會?

諮詢文本建議,公共行政人員、醫療人員及公用事業機構僱員行使工會權利時需受適當規範,引起市民關注,憂慮這些行業工種日後或無法參加工會及行使權利。議員李靜儀表示,不應對公務員、公用事業機構和醫療人員等參與結社和工會設限,又指出工會不只有爭議權,亦會提供培訓和促進職安健等。勞工局回應稱,贊成及認同公共行政人員及上述人員有組織工會的權利,但在行使工會權利時需有適當規範。

勞工局局長黃志雄表示,須謹慎考慮公共行政人員行使工會權利的範圍,以確保公共行政人員的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能取得平衡。經參考比較法資料,認為適宜對公共行政人員行使工會的權利設適當的規範。

他續稱,考慮到醫療、供水、供電、電信、集體運輸等職業的僱員,其提供的服務關係民生的重大公共利益,相關服務有必要持續有效運作,以確保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建議對相關職業僱員的工會權利作適當規範,以免因此而影響公共秩序及居民的生命安全。他又重申,僅限於對他們行使工會權利作適當限制,並不妨礙其組織參加團體,因此其結社權仍有效保障。

外僱亦有權組織工會

有意見關注外僱是否有權組織工會?黃志雄回應稱,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澳門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而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相關的的權利和自由。因此,外僱亦有權組織工會。

勞局︰罷工並非輕易可以提起的程序

有市民關注諮詢文本沒有提及「罷工權」,擔心僱主不願與僱員協商如何處理?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回應稱,當集體協商符合法定條件,僱主有義務與僱員進行協商,經協商後雙方要遵守協議規定,之後工會一年或兩年內不能再提出協商。

至於「罷工權」方面,陳穎芝表示,罷工並非輕易可以提起的程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都是最後的手段,即使談判不成功,亦會有當局介入調停。她指出,現時本澳有超過九成的勞資糾紛個案都可以通過勞工局協調解決,日後增設集體協商制度亦只是為僱主及僱員提供多一個溝通協商的渠道而已。

工會經費不能捐立法會選舉

有發言居民關注工會與一般社團的差別,陳穎芝表示,工會是社團的一種,社團可基於福利或聯誼性質成立,而工會的職能為行使集體協商、代表僱員處理勞資糾紛及對勞動範疇立法提供意見等,故建議工會須作登記,與一般社團作區分。另外,工會可登記成為法人選民,但《立法會選舉法》列明,只接受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捐款,因此工會經費不能捐款予立法會選舉。

至於諮詢文本建議企業工會僅限 1個,勞工局表示,若企業內有太多工會,不利勞資溝通,而企業工會並非僅「先到先得」,工會地位的確立將會考量包括所代表的僱員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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