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一公司在申請註銷時虛報資料,以逃避支付其員工工傷意外賠償。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合議庭裁定有關僱主即該公司的唯一股東一年六個月徒刑,緩期二年執行。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31)發新聞稿公佈有關案件及判決。案中的受傷員工受僱於本地一人有限公司,而該僱主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這名僱員在2018年4月30日工作時被其一名同事搬運的裝有朱古力之紙箱碰撞到右腳跟,導致其右腳踝被壓傷;隨後其到治安警察局求助,並在同年7月5日向勞工事務局申報該工作意外。據有關法規,涉案公司在沒有購買勞工保險的情況下,該公司須向這受傷僱員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包括醫療費用、暫時絕對無能力之損害賠償及長期部份無能力之損害賠償。
據合議庭,僱主為逃避承擔工傷意外之賠償責任故於同年的7月要求受傷僱員簽署一份「協調書」,其與涉事員工合共向該受傷員工支付4千澳門元(下同)的賠償,並要求受傷員工永遠不能再追究該事件的責任,及前往警方銷案。同年10月,該名僱主向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註銷涉案公司,向該局謊稱涉案公司在2018年1至9月份並無任何運作,營業結果為零,及涉案公司並無任何資產和債權或債務用來分配及承擔。而但實際情況則是,該公司在2018年4月30日仍在運作,且有關工傷意外的債務尚未結算;在2018年9月之前,僱主一直與勞工事務局調查員有聯繫及按時提交相關資料,該局一直對相關工作意外依法進行跟進調查。
違反法定員工權利或保障的協定、行為及合同無效
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據《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與該法令所賦予之權利或保障相反或抵觸之協定無效、旨在放棄該法令所規定之權利之行為及合同亦無效,故該僱主與受傷員工就賠償責任簽訂的所謂「協調書」尚未完成對其的賠償責任。又指,該僱主向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註銷涉案公司時,清楚知悉有關工傷意外案件還未完結,資方對賠償責任的金額仍未確定;而涉案公司還需承擔因上述工傷意外未結算之債務。該僱主仍謊稱涉案公司在2018年1至9月份並無任何運作及並無任何資產和債權或債務用來分配及承擔。
合議庭又稱,該僱主的行為使其公司並無任何資產和債權或債務用來分配及承擔這一法律上重要之事實,不實地載於商業登記之官方文件內,使得該公司完成清算而消滅。該不法行為導致政府動用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為涉案公司墊支47,249.01元的工傷意外賠償,當中仍未包括受傷員工之後的醫療費用。
合議庭裁定僱主以直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了《刑法典》中有關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以及一項僞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故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緩期二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