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設專責部門管資本 增外部監督機制 公資企業法明起公開諮詢60天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明(20)日起公開諮詢 60天。諮詢文本建議,為解決現時公共資本企業(下稱︰公資企業)監督權分散,權限不清,以及監督標準不統一等問題,應設立一個專責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尤其是直接代表澳門特區及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行使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具體的監督應集中「管資本」的事宜上,避免過度介入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又建議引入執業會計師審計,以及資料公開的外部監督機制。

諮詢文本又建議在現行商法典基礎上,清晰及強化公資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權限。同時規範公資企業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成員的選任條件,具體亦會因應出資比例,作差別性規範。例如特區政府若持有超過50%的財務出資,該企業的董事及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但不超過三分之二的成員由特首委任或指定。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政府希望法律制定後,可以令公資企業經營決策程序科學化、規範化,確保決策前,以及決策後的執行過程始終處於受出資人的監督,確保公帑的合理使用,以及公共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她又稱,爭取明年第一季進入立法程序,並送交行政會討論。

預料不需新設部門專責執法

現時本澳有公資企業共有22間,至去年底(2020年)這些公資企業資產總規模約530億元。諮詢文本建議設立專責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執行法律規定。被問到專責部門會否由公產辦負責?陳海帆表示,專責部門不會是在現有部門的基礎上建立多一個新部門,至於是由公產辦還是其他部門負責,則要待法律實施後,由政府決定。

陳海帆稱,目前各地對公資企業的監管大致分為 3種模式,內地採用的「統一監管」、德國採用的「分散監管」和葡萄牙採用的「混合監管」模式,政府經研究認為採用統一專責部門監管模式,可以避免「碎片化」以及「各自為政」。有關制度能適用在所有相關企業上,加上澳門地方細,公資企業不多,若分開多個部門監管,會產生不少問題。

政府監督資本 企業負責經營

諮詢文本建議,公資企業的監督應集中在「管資本」的事宜上,避免對企業經營自主權過度介入。陳海帆表示,主要視乎企業的運作宗旨和目標有否實現、預算和計劃如何執行等,以確保公帑合理使用、保值及增值,至於具體營運則交由企業負責。

被問到相關規管會否令公資企業操作及營運「政府部門化」?陳海帆表示,過去走訪各個公資企業時,聽到不少意見反映經營困難,「到底係經營一間公司?一個政府部門?還是政府部門和公司中間?因為沒有制度」,而今次立法有助日後清晰公資企業自主權及責任,包括做好內部制度和管理,令公共資本企業在制度下放手經營,亦可確保公帑得到合理使用。

效益不佳會影響領導層續任

諮詢文本又建議,引入績效評核,考慮要素包括企業的宗旨、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年度發展計劃達成情況和機關成員履職情況。現時不少公資企業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為實現社會效益,因此需要檢視公帑投入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程度。她又稱,現時並非所有公共資本企業的制度都完善,有企業甚至沒有制度可言,只是按過往的形式去做,過制定法律做好制度建設和監管,同時健全企業內部運作的治理架構,完備企業的內部迴避制度、廉潔制度、員工薪酬福利制度及風險防範制度等,相信法律對企業今後發展百利而無一害。

她又稱,若發現公資企業效益不佳,會影響企業的機關成員續任,若因疏忽或故意等令公共資產有損失,更需依法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至於企業提出的項目需要獲監管部門批准,她稱是由於涉及公帑投入,需要適當的控制。

增加透明度 管理層薪酬會公開

另外,諮詢文本又建議引入執業會計師審計,以及資料公開的外部監督機制。有傳媒關注如何增加透明度,相關審計報告以及績效評估報告會否公開?陳海帆表示,現時已有公資企業的公開指引,將來特區政府若持有超過50%的財務出資的公司亦適用相關指引,若政府並非「大股東」,相關企業可根據自身的特殊情況要求部分豁免。而將來特區政府委任機關成員,例如董事會以及監事會成員的薪酬亦會納入公開的範圍。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期由明日起至12月18日,諮詢期內將舉辦2場公眾諮詢會及3場專場諮詢會。有關《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可瀏覽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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