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食品必須有實體店 外賣店登記制度11月15日起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草案,於今年(2021年) 11月 15日起生效。日後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須獲發登記證明才可對外開放,違法者可被罰款 5,000元至 3.5萬元。目前約 1,900間外賣店將受法規規管,日後外賣食品必須要有實體店,登記地址不能是住宅。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政府透過制定本法規,為未納入准照規範的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設立登記制度,以強化對源頭生產和食品處理環節的管控,保障食品安全。

登記制度將監管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但按現行法例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公共街市攤位或由市政署管理的售賣亭、茶座及小食店,以及臨時性展銷食品的場所或攤位除外。

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不得設於現場環境與經營有關活動明顯不相符的不動產。此外,場所僅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對外開放,經營者須將登記證明張貼於場所顯眼處,在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的宣傳亦須顯示有關登記資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場所經營者,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政署申請登記。法規生效後,新開業的經營者須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開放。

有傳媒問及食品加工場所會否受到規範。張永春指出,法例規定外賣店一定要有實體店,而食品加工場所一定要看加工後的處理情況,如果處理後賣給市民直接食,就受到監管。而受法規規範的商戶主要包括小食店、燒味店、滷味店、麵包店、台式飲品店,以及在店舖加工的手信店等等。

網絡外賣平台上有不少外賣店,或不少人是在網上銷售自製的食物,有關人士是否受到法律監管?張永春指出,如外賣店在一些網絡外賣平台作出登記,亦都要先根據本法例規定,如沒有在當局登記的外賣店,並不能在網絡外賣平台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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