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立法會發言涉「六四」及DQ決定 主席高開賢要求收回

直選議員區錦新

直選議員區錦新今(5)日在立法會大會以「堅持和平理性 為六四死難者討回公道」為題發言,遭多名議員圍攻。立法會主席高開賢要求區錦新收回其發言,並指出「六四」已定性,不應在立法會發表與之相違悖的言論。又指,區亦應收回其發言中涉及指責立法會選管會及終審法院關於DQ (取消資格)參選人決定的言論。而區錦新回應稱不會收回相關言論。

選管會早前以「不擁護」和「不效忠」為由DQ(取消資格)三組民主派(「學社前進」、「新澳門進步協會」及「民主昌澳門」)的參選資格。三組隨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敗訴。其中,參與「六四」燭光集會、「追悼劉曉波」等被視為有關證據。

區錦新:絕對不能接受「六四」燭光集會被視為違法活動

區錦新在議程前發言中,批評當局在判斷立法會參選人資格時,將參加過「六四」燭光集會引伸到成為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特區的罪證,該做法「荒天下之大謬」。他稱「已故國家主席劉少奇說過:『好在歷史是人民寫的』。我們相信,歷史自有公論」。又指,「六四」燭光集會從沒有攻擊、詆譭或變更國家制度,也沒有破壞一國兩制,乃至推翻政權,「六四」燭光集會是正當行使公民權利的集會。

他表示,多名立法會參選人被指為沒被選資格,「六四」燭光集會成為焦點。「任何有參加過燭光集會的人都被推論為不擁護基本法和不效忠特區,實令人瞪目結舌。到底,六四燭光集會應是何種性質?是詆毀中央政府、煽動顛覆政權、威脅國家安全?抑或只是和平理性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的權利行使?」又稱,不論警方抑或選管會,都認定「六四」燭光集會是一個公開攻擊和詆毀中央政府的活動,其理據是中央政府對六四事件早有定論,其中包括1989年第7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決議》,及同年第 11 號《國務院公報》登載的《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報告》,已對 「六四事件」作了定論。「而『六四』燭光集會的組織者仍堅持舉行集會,要求平反八九民運,使用諸如『恐怖』、『屠城』和『屠殺』 等,就是對中央政府的詆毀和攻擊。」

區錦新又認為,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或國務院的一份報告,並不等同於法律。即使是法律也可以存在不同意見,也可推動對法律進行修改。「與這些決議或報告存在不同意見,並為此而透過和平理性的集會表達不同觀點,是言論 自由和集會自由的公民權利的體現,根本不應以違法視之。」又指,「六四」燭光集會主辦者所提出的主張如「毋忘六四」、「平反八九民運,建設民主中國」、 「民主烈士 永垂不朽 八九民運 浩氣長存」及「三十年沉冤未雪」等。「有哪一點可以構成攻擊、詆譭或變更國家制度、破壞一國兩制,乃至推翻政權呢?」

區錦新又表示, 澳門的「六四」燭光集會自1990年開始舉行,由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主辦(個名有冇錯?)。民聯會是完全由澳門人組成的本澳民間團體,以「回應中國民主運動,推動澳門民主發展」為宗旨,從沒有與任何境外組織有存在隸屬關係。身為民聯會成員的區錦新稱,民聯會多年來堅持發起「六四」燭光集會,目的只為「六四」死難者討回公道,還歷史的事實真相,幫助國家撥亂反正,放下歷史包袱。「30年來,澳門六四燭光不斷,國家政權何時受到威脅?國家安全何時受過損害?強把一個和平理性,正當行使公民權利的集會誣蔑為違法活動,這是絕對不能接受的。 」

立法會主席高開賢

主席要求區收回言論 其他議員亦表異議

區錦新完成發言後,多名議員包括來自間選界別的主席高開賢都群起而攻之,對區的發言提出異議並要求收回。

高開賢指出,昨(4)已通過顧問向區打招呼望其修改發言內容。又指,國家對於「六四」事件已有相當明確的定性,在「一國兩制」的方針下,澳門應該尊重國家的決定以及有關政策,「作為立法議員亦都應該尊重,區議員你剛才的言論好明顯咁、嚴重咁違背咗國家呢個規定……你無聽我哋提醒,繼續作出你嘅發言,講真喺剛才你發言時我應該可即時制止你,但我亦希望社會能夠知道你嘅言論係咩言論。」

高開賢又認為,選管會的DQ決定亦得終審法庭的裁決加以確認,「盡管你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或不認同,你的發言對選管會及終院提出了一定嘅指責。希望你能夠收回你的有關言論。」

間選議員黃顯輝

另一間選議員崔世平表示,人大的決議及國務院的報告已對「六四」事件定性,澳門須尊重及支持國家的決定。崔世平又抗議區對DQ決定的言論。而間選議員黃顯輝則表示,區錦新的發言係「好明顯唔擁護基本法」。

兩名委任邱庭彪及柳智毅在其聯合發言中表示反對及強烈抗議區錦新的發言,認為該發言純屬「詭辯之詞,混淆社會視聽,我們必須立場堅定、明辨是非」。

在有關議員陳述其異議後,高開賢則表示,區錦新毋須再發言。而區則表示不會收回有關言論。

donation-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