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DQ案敗訴 終院︰參與「六四」活動、「追悼劉曉波」即不擁護不效忠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駁回民主派三組DQ案的上訴,維持選管會決議。終院合議庭表示,根據選管會提供的資料,終院認定「學社前進」候選名單的首兩名參選人蘇嘉豪和陳樂琪,「新澳門進步協會」候選名單的首兩名參選人陳偉智和李國強,「民主昌澳門」候選名單的首兩名參選人鄭明軒和吳國昌,至少都參與了支持紀念「六四」及/或《零八憲章》及/或「茉莉花」活動,事實上證明他們符合《立法會選舉法》第6條(八)項第二部分的規定,沒有被選資格,故已無需對餘下參選人的情況進行分析和審查。

法律無具體標準 選管會可自訂

《立法會選舉法》第6條(八)項第二部分的規定︰「……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至於具體上如何「不擁護」和「不效忠」?終院合議庭指出,這部分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並認為,在法律沒有訂立審核的具體標準時,選管會完全可以自行訂立內部標準。

挑戰中共就是不擁護不效忠

終院指出,「六四」圖片展板上載有「茉莉花開北京怕」、「屠城」、「結束一黨專政」及《零八憲章》等內容。上述內容明顯帶有挑釁性質和誹謗成分,與中央已經對「六四」事件作出的決議及定性明顯相對立,損害了中央政府的信譽及 威信 ,也挑戰中國共產黨長期以來的實際領導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任何挑戰國家政權和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的行為都是對憲政秩序的破壞。

至於參選人追悼支持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 展示《零八憲章》的行為,終院指,顯然反映他們認同和支持劉曉波等人提出的「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 」、「 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等理念和主張,不贊同、不支持 《中華人民 共和 國憲法 》所確立的國家憲政體制和國家根本制度。

終院強調,參選人組織和參與 「六四」系列活動,發表支持 「六四」活動的言論、舉辦和 參與追悼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和展示支持《零八憲章》以及支持顏色革命的行為在本質上構成對 「一國兩制 」的衝擊和破壞,實屬「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

限定性活動不存在違反平等原則

另外,有上訴人指出,選管會在審核每個參選人的被選資格時,並沒有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的參選人,沒有像被上訴決定所陳述的那樣採用統一的標準,因為它並沒有根據與對上訴人的參選人所採用的相同標準去審查參選人林玉鳳、林宇滔、宋碧琪、鄭安庭、葛萬金、高開賢的行為,認為違反平等原則。終院統一見解是,在行政當局作出的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平等原則(善意原則、公正原則、保護信任原則等)的違反。而選管會亦指,不但要求警方提供了所有參選人的資料,而且在審核參選人的被選資格時一視同仁 ,採用了統一的標準來判斷 參選人曾否作出不擁護或不效忠的行為。

不依《行政程序法典》辦事無問題

有上訴人申訴,選管會在審核參選人的被選資格時,僅僅查閱了司警提供的資料。而司警則只是探尋了那些有可能對他們不利的事實。選管會則完全沒有考慮參選人所作的那些有可能反映出他們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的行為,沒有向其他公共部門請求提供資料,也沒有聽取參選人或證人的聲明。因此,選管會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的調查原則,亦違反了無私原則、公正原則、善意原則和謀求市民利益的原則。

終院合議庭表示,選舉程序具有其獨特性及較強的時間性,尤其從《立法會選舉法》中與本案有關的選舉資格方面的程序設置 ( 特別是時間方面的要求) 來看, 有別於普通的行政程序。經分析認為,在有關 「無被選資格」的問題上,立法者並沒有要求選舉會必須按照上訴人所述的普通行政程序開立卷宗進行調查和取證並聽取候選人意見然後才做出決定,而是作出了不同的程序安排。

此外,對於上訴人提出的有關形式瑕疵,越權,選管會無權限,違反公開原則,違反無私原則、平等原則和善意原則,限制基本權利的標準無追溯力以及違反禁止過度原則的上訴理由,合議庭亦裁決不成立。

參考案件編號 1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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