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已獲立法會審議通過,配套的補充法規第5/2019號行政法規也須進行修改。行政會發言人、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指出,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均有規定如舉辦活動期間展示或使用國旗和區旗,活動主辦者在活動結束後須「收回或妥善處理」活動現場的國旗和區旗。
何謂「妥善處理」?他回應稱,法律及行政法規未規定具體的操作方法,而是會透過法務局的法律宣傳和訂立相關指引,令大型活動的舉辦者和參與者知道及了解何謂妥善處理的方法。按規定,若不妥善處理屬「不當使用的國旗和區旗」,可被科處2千元至1萬元罰款。
張永春又指,行政長官辦公室、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立法會、法院及檢察院的網站,以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網站須在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傳媒關注其他網站是哪些網站,張永春指出,若屆時有需要及有必要會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指定有關網站,現暫只規定上述網站必須使用國徽圖案。
另外,原行政法規訂明須在指定地點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重要節日有每年國慶日(10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12月20日)、元旦(1月1日)、農曆新年假期(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及國際勞動節(5月1日),現新增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為有關的重要節日。並規定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亦須在上述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
其他修改內容包括:增加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地點,具條件的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學校,須在學校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同時,增加大型公共文化及體育設施須在開放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明確舉行升旗儀式時,須奏唱國歌,並規定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士須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作出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
行政法規將與經修改的第5/1999號法律同步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張永春稱,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將於下周一(26日)刊登政府公報,周二(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