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管會首次以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為由,DQ(取消資格)21名參選人涉6直選組別。在這6個非建制的參選組別,其中民主派3參選組別全軍覆沒,事件引起社會頗大反彈及熱議。不少意見批評選管會任意搬「龍門」,剝奪市民參選權(基本法賦予政治權利)。而選管會在上星期五(9)公佈DQ 21名後選人時,不但沒有名單,更在傳媒多番追問到「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的事實以及標準如何?選管會主席唐曉峰都三緘其口。事關涉及居民的基本權利,傳媒亦多次要求選管會公佈細節,而選管會均沒有理會。事隔兩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12)日傍晚時份突然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市民之前完全不知道的選管會所謂審核參選人被選資格的「7條準則」,即參選人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憲法》,及兩者所確立的原則,以及參選人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簡言之,參選人必須為愛國者。
選管會:參選人須為「愛國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
選管會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基本法》制定的依據,擁護《基本法》就必然要擁護《憲法》及其確立的原則,尤其是 「一國兩制」、「澳人治澳」、 「高度自治」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又稱,「愛國者」必然「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愛國者」必然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愛國者」亦不得從事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澳門基本法權威、利用澳門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等。
唐曉峰在新聞發佈會上讀出7條準則,包括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如何判斷不擁護、不效忠國家?參與「六四」集會或叫「結束一黨專政」都算?
有記者問及,提出「結束一黨專政」以及曾參與「六四」集會或傳播有關「六四」訊息是否會被DQ?唐曉峰表示,參選人必須擁護憲法和澳門基本法,抨擊中國共產黨或作出意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說話及行為,都足以構成不真誠的擁護。他又表示,任何人曾組織、積極參與任何活動,是意圖鼓吹或沖擊推翻國家憲制秩序的,均符合不擁護、不效忠;「而非單指作出普通行為,現時所要求和規範的是有組織、積極進行或積極推動情況,才會予以考慮。」
選管會成員、新聞局局長陳露補充,一般評論政府施政,絕對不會違反有關準則。她舉例如參與由外國基金組織的反華活動,會視為違反有關7個準則。又強調,整個參選人資格的審議有嚴格標準。當局有嚴謹的標準去判斷參選人是否積極參與反華活動,「但每個個案不適宜透露」。
DQ事件遭批評 突然公佈7準則 選管會:早有預備
傳媒問及7條準則何時制定?為何在上星期五公佈DQ名單沒有同時說明該準則?唐曉峰回應指,相關的內部準則是在審查階段訂定,有關卷宗內已記載準則的訂定日期、向警方提出索取資料時間、及警方按準則提供的資料等,全部都有記載。又指,上周五已講因倘有行政及司法程序不適宜透露太多,今日都重申該立場。但看到近兩日社會有聲音希望獲取更多資訊,「有居民誤以為某一些人士因抨擊施政言論而被取消或視為不符合參選情況。為以正視聽,選管會透過新聞會向傳媒及公眾解釋具體的細則、標準,以便讓公眾知悉(這些參選人)不是因為一些言論而被選管會視為沒有參選資格」。
唐曉峰又重申任何居民都有言論自由,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既然有意參選時,明確要求參選人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不涉及言論自由被剝奪情況。」
唐曉峰回應在傳媒問及上屆沒有但今年卻設參選人審查資格時表示,每一屆選舉都有不同,由選管會負責選務工作。「其他委員剛才亦說到,在2018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時,強化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與此同時,上周五時曾提及上個月終審法院的裁決(關於「六四燭光」集會),肯定中國憲法及基本法所確定的憲制的秩序,都必須予以肯定,故此選管會按選舉法的規定,依法審核資格。」
選管會早前承認,有關經保安司取得的相關資料,證明該等參選人有「不擁護《澳門基本法》」以及「不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情況。傳媒多次要求選管會公開,相關資料記錄是從何時開始及結束?唐曉峰只表示,選管會要求保安當局提交參選人所有涉及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的「事實」,但就拒絕披露所收集相關資料的具體時間。又在追問下才指,相關資料有包括網上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