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一博彩中介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獲發博彩中介人(自然人)准照前,曾先後兩次向他人借出共 4,700萬(港元,下同),其後借款人未能償還,故告上初級法院。該案件雖在初院敗訴,但在中級法院勝訴,其後借款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裁定有關債務不屬法定債務,只能視為「自然債務」,即債務人不能被強制要求償付或履行債務。
終院昨(7)發新聞稿指,案件涉及一間2006年4月成立的博彩中介公司。其股東於2005年和2006年期間分別借出金額為2,500萬元和2,200萬元的兩筆款項。其後該股東於2008年9月23日獲發博彩中介人(自然人)准照;同時也在2010年5月1日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了准許提供博彩信貸及博彩中介合同。此後,透過2010年12月所簽的協議,借款人接受將該股東提供的兩筆款項償還給該中介公司,但一直未能償還。
該中介公司就4,700萬借款向初院提起執行之訴,初院審理後裁定借款人所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但中介公司不服故向中院提起上訴並勝訴。其後借款人不服上訴至審院。
終院:未具博彩中介人准照前借出款項屬「自然債務」不能強制要求償付
終院在其判決指出,發博彩中介人(自然人)准照是獲得從事博彩信貸業務資格的其中一項條件,「涉案的博彩信貸並未遵守上述法律為此要求必須具備的法定要件。」
又指,據《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的第4條規定,「按照本法律的規定提供信貸,則產生法定債務」。即「由於是在違反上述法律的情況下作出,合議庭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信貸不產生法定債務,僅產生自然債務,應適用澳門《民法典》第396條關於自然債務的專有法律制度」
終院又稱,「自然債務」即單純屬於道德上或社會慣例上之義務,「不能透過司法途徑請求履行,但其履行係合乎公平之要求者」自然債務的重要特徵之一是其具有「不可要求性」,即債務人不能被強制要求償付或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