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無分男女 澳門彩虹:遇事不應示弱 須維護自己權利 

澳門彩虹理事長林嘉龍認為,不論男女,無論其衣著外貌如何均不能被視為性騷擾或性侵犯的理由。「我哋必須記住一個人嘅衣著著幾多、著幾少,都唔代表性騷擾或性侵犯佢就係合理。」又指,性騷擾或犯罪的受害者無男女之分,若不幸遇上須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澳門彩虹理事長林嘉龍 (資料相片)

早前《論盡》報道有市民指其在遇到偷拍、跟蹤後報警處理,但治安警員處理態度欠佳。據事主,處理案件的警員曾表示其穿短褲,似在暗示其未必有「蝕底」。林嘉龍接受《論盡》訪問時表示由於警方及事主各執一詞,很多細節難評論。不過假設當事人講嘅係事實,即係話警員曾向佢講過在特定條件先可以起訴、或者向當事人詢問想告邊條罪,這都唔合理。警方係執法單位,佢哋應該係有責任建議告邊條罪;又或者移送檢察院,由檢察官決定告邊條罪,而唔係問一個普通市民要告邊條罪。 

林嘉龍又指,假設事件中嫌疑人確實有表示自己是病態,然後警察就相信他是病態的話,這種做法也不合理。因為呢啲狀態(病態)係應該要經過醫療鑒定先可以確定又再假設有警員真係有向當事人講過其著褲,暗示冇乜蝕底嘅話,呢個係很有問題亦都係21世紀嘅澳門最可怕嘅情況。」又稱,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一個人著乜,都唔應該合理化另一個人對其做任何違反其意願嘅行為。 

對於該事件,林嘉龍建議警方查看治安警員身上所配置的攝影鏡頭先了解事實部分。「警方嘅回應就話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咁其實好簡單,治安警員身上有配置攝影鏡頭如果當日警員係有開到呢一個鏡頭,咁攞返條聲出嚟,真相咪更加清楚。」又指,保局當局一直強調利用科技強警,今次可善用科技助警方找出事實。 

性騷擾界線難清 

政府於2017 年修改《刑法典》時引入「性騷擾罪」。當局指出,對涉及性方面身體接觸的騷擾(俗稱「非禮)刑事化,即「非禮」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的性騷擾罪。 林嘉龍表示,其實性騷擾這概念於澳門仍算陌生,「有好多人都覺得無所適從對於嗰條線都有唔同嘅理解。簡單一句,記住人同人之間應有適當距離,無論日日相見的同事,或係間中食一次飯嘅親戚」。 

他又指,當一班人聚會,有時容易不自覺提到一些性的暗示。「咁只要當中有人聽咗覺得唔舒服,其實邏輯上就足夠構成性騷擾。但從澳門法律角度係唔係呢?可能係另一回事。 

社會日漸開放,性亦不再是禁忌。林嘉龍表示,有些女性亦會意淫男性,但如果男性覺得唔舒服,佢都可以投訴被性騷擾,唔好覺得咁樣係示弱而唔去維護自己權利。同樣地同志之間性騷擾,一樣可以用呢個標準。」當然,若有女性不介意談性,但不能視為性隨便。「即使女性不介意談性,其他人都不可以直觀地理解為性暗示。喺做任何性行為前,雙方都要清楚表明同意進行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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