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今(24)發出新聞稿指,有一名外僱入境本澳時使用他人健康碼逃避防疫措施的規管,經檢察院調查後對該外僱提出控訴,案件將依程序適時移送初級法院排期審理。針對涉案外僱涉嫌逃避防疫措施導致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行為,檢察院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對其作出「違反防疫措施罪」的控訴,一旦罪成,最高可判處6個月徒刑或科處最高60日罰金。
檢察院表示,該案件由衛生當局揭發。案情顯示,事發當天該外僱在入境澳門時因出示的核酸檢測結果已過有效期,且無法出示有效的核酸檢測證明,故未能入境澳門。該外僱之後要求他人向其傳送非其本人的健康碼截圖,並使用該健康碼試圖再次入境澳門,最終被駐守入境口岸的衛生當局檢查人員識破,從而揭發事件。
據資料,自2021年1月至6月中旬,檢察院以《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的「違反防疫措施罪」提出控訴的案件有9宗(含本案),另有5宗待決。
其他被檢控的8宗案件中,計有4名本澳居民以及4名分別來自內地、台灣地區和美國的旅客,共8名嫌犯;當中,5宗案件涉及違反醫學觀察的規定,包括沒有依照指示前往指定的地點接受醫學觀察,又或在醫學觀察期間擅離指定的觀察地點;另有3宗案件涉及未持有效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進入娛樂場的情況。
檢察院又指出,特區政府採取多種防疫措施為有效防控疫情,包括入境本澳須持有特定期限的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以及從特定地區入境本澳須於指定地點接受醫學觀察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倘違反衛生當局依法制定的防疫措施,可科處最高2年徒刑或最高240日罰金。呼籲市民大眾及旅客嚴格遵守特區政府訂定的各項防疫措施,共同守護來之不易的抗疫成果和社區安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