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公開問責如同虛設? 吳國昌:至今未見濫權高官被公開告誡或免職

每年廉署報告一出,總有不同政府部門之主管的濫權現象被踢爆。然而公眾亦只獲涉事部門的行貨回應如「重視廉署意見,持續檢視工作」 之類,少見領導層或高官被問責。有意見直批所謂的高官問責形同虛設、紙老虎。直選議員吳國昌今(23)提出書面質詢指,《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規定若領導人員在其位不謀其政可被政府公開告誡或作出免職批示等,但至今未見有高官因涉任何濫權個案作公開告誡或免職批示的公開問責,他質疑政府是否已放棄此公開問責規定。

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第23條——領導人員的特定責任,其包括領導人有其責確保政策執行、若不能盡其職以致影響已採取的政策或其執行,可被譴責但且不影響倘有的其他責任。據該通則,譴責可以是公開告誡或屬特別須予譴責的情況時,可被免職且不獲補償;但在任何情況下,經聽取當事人解釋後,須經行政長官的批示作出,且此權限不得轉授。一旦決定以告誡或免職的批示,應概括載明有關依據,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吳國昌表示,其曾於去年6月底提出書面質詢,指出依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作公開告誡或免職批示的公開問責機制,跟透過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責任的機制,沒有互相排斥的關係,因而政府不可以以此為藉口稱必要時可對有關涉事領導及主管人員作刑事追究而不執行公開批示問責,並要求政府說明是否沒有對任何一宗個案依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作公開告誡或免職批示的公開問責。

吳國昌又表示,行政公職局之前的書面回覆並未正面回答是否有對任何一宗個案依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作公開問責,「但聲稱因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法律制度適用於領導及主管,當中必然出現不甚協調的情況,須研究完善有關制度。」

因此吳國昌是次再提書面質詢,問及當局對於過去廉署多次揭示眾多政府部門分別存在各種長期濫用職權的個案,是否曾對哪些個案依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作公開告誡或免職批示的公開問責?抑或是至今仍沒有對任何一宗個案公開問責?又指,倘至今仍未對任何一宗個案公開問責,是否顯示當局已放棄執行作公開告誡或免職批示的公開問責相關規定?

他亦引述去年行政公職局的回覆「須研究完善有關制度」,質詢有關部門至今有何具體計劃完善高官問責制度及落實之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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