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兩年逾7成遊行告吹 保安司長辦:任一階段申請人均可撤遊行預告

位於新口岸的治安警察局,攝於本年3月。

直選議員蘇嘉豪於本年3月提書面質詢指早前先後有市民依法向警方預告有關緬甸民主運動的集會活動,「但都不約而同被迫撤回預告」,質疑治安警察局無理限制、阻撓舉辦集會示威。據治安警察局的資料,自新修訂的《集會示威法》於2018年9月13日生效後,局方在2019年及去年共接收到39宗遊行預告,其中有2宗是警方不允許的,27宗則為發起人取消活動,逾7成遊行告吹。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在回應該蘇嘉豪的質詢時表示,集會或遊行活動的發起人在作出預告後的任一階段均可按其個人意願撤回有關預告。

蘇嘉豪表示,自2018年政府突然提案修改《集會示威法》,將接收集會示威預告以致不容許集會示威的權力由民政總署轉移至警方時已備受批評。「和平的集會示威將可能從須受保障的權利自由變質為須被監控的危安事件」。又指,自新修訂的《集會示威法》於2018年9月13日生效後,警方對集會示威活動的處理引起了一些爭議,「尤其是對集會示威主題進行法律規定以外的政治審查,例如以主題和訴求內容『未經證實』、牽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事件,或可能引起另一方意見不滿等為由,從而阻撓舉行集會示威,公眾有必要警惕這種不良現象。」

經新修訂的《集會示威法》於2018年9月13生效日至本年2月,警方接收的集會及遊行預告數據。(由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提供)

修法後,警方接收遊行預告主要集中於去年及2019年。保安司長辦回覆指,警方自新修訂的《集會示威法》生效日至本年的2月28日接收的遊行預告共有48宗,其中2018年9月13至該年末有9宗、2019年有30宗及去年有9宗,本年1月及2月的預告為零。其中,30宗為發起人取消活動,去年及2019年則佔27宗;警方不允許的只有2宗。

保安司長辦表示,警方就每宗集會及遊行預告,均嚴格按照《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作出處理。「如有關預告未能符合法律規定,警方會依法作出通知。然而,集會或遊行活動的發起人在作出預告後的任一階段均可按其個人意願撤回有關預告。」又稱,政府尊重和維護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然而,任何權利和自由都不是絕對的。」

至於在集會方面,保安司長辦指出警方同期接收的集會預告共有298宗,警方不允許有7宗,22宗由發起人取消活動。而不允許的7宗,2019年有2宗及去年有5 宗。又指,2019年的不容許決定是因相關集會的主題及目的違法;去年不容許決定是基於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避免疫情在澳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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