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國傳統風俗習慣締結婚姻近40載,但未辦理登記的夫妻聲請兩願離婚,被初級法院以「未辦理相關登記之情況,未能證實二人已結婚的事實」駁回。夫妻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中院認為初院可經分析夫妻交來的證據「決定該婚姻是否在法律上存在」,判兩人獲勝,並命令初院繼續處理該離婚聲請。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27)發新聞稿公佈案件。據終審法院,二人於1981年2月10日在澳門按中國傳統風俗習慣締結婚姻但未辦理登記,較早前兩人向法庭提交兩願離婚之聲請。其後初級法庭通知兩人於10天期間內提交證明,以證實雙方已按照《民事登記法典》相關規定,於民事登記局辦理「按中國風俗習慣所締結之婚姻登記之婚姻證明」。兩人沒有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及證明,但認為即使其沒有相關登記,兩人婚姻亦屬有效,只是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兩人認為可透過兩願離婚程序以解銷二人之婚姻關係。
據民事登記局,如果沒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全部子女已成年,只要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在該局辦理兩願離婚。
初級法庭認為「為著離婚之效力,相關登記屬強制性。」考慮到於兩願離婚程序中,結婚事實屬為民事登記行為之作出或身份證明之用途而主張,結合聲請人於1984年2月1日前締結之婚姻至今仍未辦理相關登記之情況,法庭認為「未能證實二人已結婚的事實,並決定駁回兩名聲請人提出之兩願離婚聲請。」但兩聲請人不服,認為有關決定存在錯誤解釋和適用法律的瑕疵,故向中院提起上訴。澳門第一部《民事登記法典》於1984年實施。
中院:法院可由證據「自由評價」未登記夫妻婚姻事實
對於該案件中院表示,根據第11/82/M號法律第2條及1983年《民事登記法典》第179條的規定,「僅擁有中國籍者且按有關慣例和習俗在澳門締結的婚姻是有效的,但經在民事登記局簿冊內登記後方對第三者產生效力。」又指,當時生效的法律對不遵守「在民事登記局的簿冊上作強制性登錄的規定不會以婚姻無效作為處罰」,而是需於將來對遺漏強制性登錄作出彌補,以便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中院又指,在第14/87/M號法律核准之《民事登記法典》開始生效前已按中國風俗習慣所締結之婚姻,據其他相關法律條文,雙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以任何證據方法向法院主張,並由法院自由評價」。中院認為,「原審法院不應初端駁回此訴訟,應接納此訴訟;並應透過自由評價聲請人所提交的證據來調查訴因,以便決定該婚姻是否在法律上存在,以及隨後決定是否批准兩上訴人所聲請的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