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豐花園事件 政府獲償至少3700萬

善豐花園事件擾攘多年,當中很多是非糾紛仍不明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25)發出新聞稿指,初級法院裁定善豐花園事件中包括善豐花園建築商何榮標、蘇豪薈地段投資者等7名被告,需向特區政府及社工局賠至少3700多萬元,以償還政府在防止善豐花園倒塌、確保民眾和臨近樓宇安全以及為評估善豐花園的安全和穩定性所作出的開支,以及社工局已支付受善豐花園事件影響住戶的住宿津助等款項。

案中,檢察院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第一原告,社會工作局為第二原告;被告方面,第一被告善豐花園的建築商何榮標、第二被告榮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善豐花園地基和建築的指導工程技術員JOAQUIM ERNESTO SALES、第四被告蘇豪薈地段的所有人德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第五被告拆卸蘇豪薈地段上舊建築物北泰工業大廈的建築商黎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第六被告蘇豪薈地段地基鑽孔樁工程的建築商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第七被告蘇豪薈地段的拆卸工程及建築工程的工程技術人員張念島、第八被告承保公司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被告承保公司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爆柱因建築商及監督者未盡質量監督義務

2012年10月10日,善豐花園爆出結構安全問題,二樓停車場主結構支柱爆裂,所有住戶須緊急撒離。初級法院指出,蘇豪薈地段的樁柱安裝方法和善豐花園2P9柱的混凝土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從而導致該2P9柱爆裂,兩者均為引致結構支柱爆裂的適當原因。負責善豐花園建築工程的建築商何榮標及榮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即第一及第二被告,以及作為監督工程負責人的第三被告,須確保大廈每一結構部件不論在材料及施工方面都能達至設計要求的混凝土強度。

法院認為,三被告均沒有對用於興建善豐花園的混凝土進行收貨檢測,也沒有對其質量進行監督,顯然沒有履行應有的注意及謹慎義務。

蘇豪薈地段樁柱工程導致善豐結構性損毀

初級法院表示,蘇豪薈地段的樁柱安裝工程無異於《民法典》第1268條第1款所指的土地採掘,它是造成善豐花園地下土壤流失、大廈出現傾斜以及出現結構性損毀的成因之一。因而第四被告負有對善豐花園的業權人作出損害賠償的責任。而第九被告作為蘇豪薈地段地基工程承保公司,需按照其與第四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承擔上限為5百萬澳門元的賠償。

關於第六和第七被告,法院指出,蘇豪薈地基所採用的ODEX鑽孔施工方法、善豐花園基礎樁容易受土層潛在擾動之影響的特性以及涉案區域的土質,使得蘇豪薈的建築工程對相鄰的善豐花園造成危險,所以該工程屬於危險活動,由於兩被告未能證實已採取按當時情況須採取之各種措施以預防善豐花園損害之發生,因此它們應對善豐花園的危險狀況負責。

7被告須賠政府至少3700萬 善豐建築商何榮標均有份

初級法院表示,特區政府承擔防止善豐花園倒塌、確保民眾和臨近樓宇安全以及為評估善豐花園的安全和穩定性所作出的開支合共12,805,589.66澳門元,法院判處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和第九被告(以5百萬澳門元為限)向政府作全數返還。至於政府在善豐花園清拆前為跟蹤及監測善豐花園、臨近地段上的利昌大廈、澳華大廈和廣興大廈的結構所作出的開支,具體金額留待執行時結算。

另外,截至2016年7月為止,社工局已向善豐花園的業權人合共支付了25,396,500.00澳門元的特別津貼,法院裁定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需全數支付,以及社工局在訴訟提起至善豐花園清拆前已墊支的其他與前述款項性質相同的款項,具體金額留待執行時結算。

兩被告免責

至於第五及第八被告,法院稱,由於無法證明第五被告負責蘇豪薈的地基工程,因此第一原告針對第五被告提出的所有請求理由不成立;由於並沒有足夠的事實依據支持蘇豪薈地段上原北泰工業大廈的拆卸工程與事件存在任何因果關係,因此該被告應予開釋。

善豐花園事件相關訴訟仍在進行

初級法院指還沒有受理任何涉及善豐花園重建費用之訴的案件。據了解,除特區政府外,至今亦有數名善豐花園的小業主共同針對蘇豪薈地段的建築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訴訟,請求就6個單位、4個車位的損失獲得賠償,目前相關訴訟程序仍然待決。

廣告:支持獨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