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部分修改內容為:完善國旗、國徽的使用規範,包括禁止將國旗、國徽使用於外觀設計專利,禁止倒掛、倒插或隨意丟棄國旗;完善國旗、國徽的教育相關規定,在國歌已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基礎上,將國旗、國徽的內容納入在內。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今(19)表示,因應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特區政府為切實執行決定,以及確保上述全國性法律在澳門得到正確和有效實施,根據《澳門基本法》和修改《國旗法》及《國徽法》的原則、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作出修法決定。
張:學校一直配合國歌教育 法案沒有訂定處罰條文
有傳媒關注,是否意味著修法後國旗、國徽的相關內容須被「強制性」地納入中小學教育?張永春回應稱,「(澳門)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應該由細路仔開始俾佢哋了解、認識同尊重我哋國家嘅國旗、國徽同國歌,呢方面法律有規定,同埋喺之前國歌(納入教育)嘅執行過程當中,非常順利,得到不論學校、家長同埋同學好好嘅配合。」
張永春亦強調國旗、國徽及國歌須被納入教育內容是法定要求,國家法律及本地法律有相關規定。他又稱,未為該條文訂定違反性處罰,相信亦無此需要,因之前如國歌納入教育內容的執行過程都得到各方的配合。
至於過去違反國旗法的數字,張永春則表示手頭上暫無具體數字,但據其了解過去的違規事件不多。曾有過有人不小心將國旗倒掛的事件,而這次修法也已明確將「倒掛國旗」視為行政違法行為。他相信透過修法,公眾將以更加莊重的態度對待國旗、國歌。
另外,有傳媒關注倘倒掛、倒插或隨意丟棄國旗,會有何種罰則。張永春回應指,該行為將被行政處罰,罰金2千元至1萬元不等。他補充道,原有的法律亦對各種違規行為訂有相應罰則,包括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
其餘修改內容還包括,倡導居民在適宜場合使用國旗,明確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以表達愛國情感;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規定,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國旗、國徽,須按通用尺度比例放大或縮小,國旗、旗桿及國徽的尺度須與使用的目的、所在場所、周邊建築物及環境相適應;完善國旗誌哀的規定,並規範特定人士逝世時可覆蓋國旗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