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今年就「冷靜期」與「選舉日」的新規範,竟然演繹為針對傳媒–這可是由澳葡時代到特區政府的首次,實在讓人們震驚更讓前線記者強烈不滿。筆者請教了資深法律人士,當中對於選管會將選舉法中四項條款「套入」規範傳媒的做法令人詫異,他認為,選管會在沒有清晰法理依據的情況下,對傳媒作出了偏離法律原理及不合理的規範。
選管會針對傳媒的新規範,初時說法是在「冷靜期」及「選舉日」的這兩天,傳媒應屏蔽、隱藏所有涉及參選組別宣傳成分的網上新聞報道。事件引起了社會關注及前線記者強烈質疑,雖然選管會其後作出解釋,但並不能讓人們釋疑,因為這欠缺法理及不合理地規範傳媒的本質問題並沒有解決,亦更讓人憂慮的是,選管會沒有收回這新規範,將僭伏危險情勢,即當局隨時可以拿出來「對付」傳媒!
選管會對傳媒新規範法理依據何在?
選管會對傳媒的相關新規範,這可是由澳葡時代到特區政府的「首創」,但選舉法卻並沒有相關的清晰條款,對傳媒作出相關行為的規範。
面對澳門傳媒工作者發表聲明的質疑,選管會在3月30日作出《關於冷靜日及投票日暫時屏蔽或隱藏網上屬競選宣傳資訊的補充說明》,當中宣稱:「選舉法第75-A條(競選宣傳)、第160條(在選舉日的宣傳)、188-A條(競選活動開始前的競選宣傳)及197條(在選舉前一日的宣傳)等關於競選宣傳定義、競選活動犯罪及輕微違反的規定,均沒有指明特定主體,故適用於任何人、組織或機構。」
顯然,選管會援用的上述條款,正是針對「競選宣傳資訊」,那麼,這關傳媒的報道選舉又有什麼呢?但,選管會卻解釋指,這四項條款「均沒有指明特定主體,故適用於任何人、組織或機構。」據此,是否傳媒也受規管的法理依據呢?還請選管會說清楚、講明白!
但是,從選舉法的結構及邏輯上而言,這四項條款根本上不涉及傳媒!
當中,就以第75-A條(競選宣傳)為例。在選舉法第六章「競選活動」,第一節「一般規定」的第69條「發起」第一款規定:「競選活動是由候選人及本身為選民的提名委員會成員進行。」至於第75-A條是在這章的第二節「選舉的宣傳」。顯然,從結構上而言,75-A條要規範的候選組別,而傳媒並不受規範!
至於第197條(在選舉前一日的宣傳),這個習慣上稱為「冷靜期」,期間不可做宣傳的規定,立法原意是針對候選組別。資深法律人士表示,「冷靜期」的設立以至相關規範,「係源自葡國。」因為葡萄牙當年民主革命成功,選舉活動有很多政黨/政團參加,「好多競選宣傳,亦好嘈啦咁,所以就設立了冷靜期,讓選民在沒有各種宣傳噪音下,冷靜諗一諗應該投票給邊個好啲,然後選舉日投出自己的神聖一票。」
這位資深法律人士還表示,事實上,現在是互聯網絡時代了,不可能對資訊進行禁止,因此根本已經沒有必要再設立「冷靜期」了。
另外,按照選管在3月30日的《補充說明》中指,「本澳有數十家傳媒機構⋯」。顯然,新規範明顯是針對本澳傳媒,但在互聯網絡世界,資訊暢通無阻,這樣,外地傳媒報道澳門選舉組別的資訊,選管會如何規範外媒在「冷靜期」及「選舉日」的兩天,屏蔽、隱藏涉及參選組別宣傳成分的網上新聞報道?如果外媒不受規範的話,那豈不是存有灰色地帶?更值得關注的是,法律的施行,如何達至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