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宣傳」定義一時一樣? 選管會澄清競選宣傳是只為個別候選人宣傳

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中),委員黎裕豪(左)、高炳坤受訪。

立法會選管會早前再三重申,在冷靜期和投票日,傳媒機構倘後台系統可操作,應屏蔽、隱藏或刪除所有涉及參選組別宣傳成分的網上報道。消息一出引起傳媒界憂慮,認為損害澳門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公眾知情權。選管會主席唐曉峰今(31)回應指,競選宣傳的概念是為個別候選人宣傳,如果是為全部候選人去報道,則非所要求屏蔽的內容。

選管會昨(30)日發新聞稿表示,絕對沒有將傳媒視作「競選宣傳工具」,且深信傳媒的採訪報導一貫客觀持平、不偏不倚,其專業性絕對能分清「新聞報導」和「競選宣傳」。唐曉峰今日受訪時承認對於「新聞報道」和「競選宣傳」表述不太清晰,「可能我表述上有啲唔係太清晰」。

選管會新聞稿又指,「尊重新聞自由及編採自主,選管會強調並沒有要求刪除競選新聞」。唐曉峰重申,選管會並非限制選舉報道。「我哋限(制)嘅係為某個個別候選人作競選宣傳嘅行為,上屆(選舉)有個別報章只刊登某個候選人嘅專訪,呢啲專訪只涉及競選宣傳、講佢政綱、要求選民支持佢,呢個方面我哋認為係純競選宣傳。但如果係一個報道,呢方面唔係我哋所要求你(傳媒)去屏蔽嘅內容。」

他又強調,競選宣傳的概念是為個別候選人宣傳,如果是為全部候選人去報道,則非所要求屏蔽的內容。有記者舉例,並非所有組別都會舉行造勢晚會,傳媒並無報道「全部」組別的造勢晚會是否又屬宣傳呢?他稱,「如果從新聞角度去睇,呢個係採訪報道。雖然唔係完全25組或30組都去做(報道),但係起碼某程度上唔係為個別組別做報道,加上呢個內容係一個報道,從中立、客觀事實去報道。」

市民Facebook選舉相關貼文都唔放過?都要屏蔽或隱藏?

昨日發出的新聞稿又指,「根據選舉法,競選宣傳只能在為期14天的競選活動期(2021年8月28日至9月10日)內進行,競選活動期以外,任何人、組織或機構均不可進行競選宣傳。選舉法第75-A條(競選宣傳)、第160條(在選舉日的宣傳)、188-A條(競選活動開始前的競選宣傳)及197條(在選舉前一日的宣傳)等關於競選宣傳定義、競選活動犯罪及輕微違反的規定,均沒有指明特定主體,故適用於任何人、組織或機構」。

記者問及是否意味著網絡上所以有關選舉的言論、貼文都需要屏蔽,豈不是整個網刪除?唐曉峰回應道「現實啲,始終你話幾十萬人去做呢樣嘢(屏蔽及隱藏),相信係冇可能」。但表示選管會將視乎情況處理,他舉例,上屆選舉有些市民及候選人在選舉日、冷靜期有競選宣傳行為,選管會透過與警方合作處理有關情況。他並未提及是如何「處理」。

博企和賭場有義務提醒員工上班時不作選舉宣傳

選管會今(31)日聯同博監局會見經營幸運博彩公司及澳門娛樂博彩業中介人協會的代表。

另外,選管會今日聯同博監局會見經營幸運博彩公司及澳門娛樂博彩業中介人協會的代表。選管會表示博企、賭場管理者有義務提醒所有員工不能在上班時間、地點進行任何宣傳和拉票活動,也不能展示任何宣傳物或張貼標誌等物件,否則或被視為違法。至於經提醒後仍有相關行為,則該員工需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有記者問及若選舉當日博企、賭場採取措施建議員工去投票,是否構成違法?唐曉峰表示,不僅是博企是所有公私營部門都有責任讓員工投票,這是選民既有的權利。至於措施有否影響投票意向,唐曉峰認為投票決定權在於選民自身。倘相關措施為純粹提供交通便利,不涉及任何競選宣傳內容,不違法;若在此過程中有指示、口號、貼紙等,已經觸犯法律。

有傳媒報道,多名荷官被廉署傳召問話,且每人問話至少兩小時,內容疑與澳門立法會選舉有關,反映澳門廉署較以往更早關注選舉活動的情況。但廉署僅回覆「無可奉告」,並無否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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