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襲擊及恐嚇妻子改判家暴罪成 中院︰令對方感到受壓制已屬家暴

(網絡圖片)

1 名男子因為曾襲擊和恐嚇妻子,又長期用粗言穢語辱罵對方,被裁定傷人罪及恐嚇罪名成立,兩罪競合,合共判處10個月徒刑,暫緩2年執行。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指出,不論被告的行為是否存在重複性,被告對妻子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令對方感到受壓制,產生恐懼,已可概括為家暴。因此,改判被告觸犯家暴罪,判刑 2年,緩刑 3年。

案中被告於 10多年間,襲擊和恐嚇妻子各 2次,又用粗言穢語辱罵對方,干擾和控制對方工作和日常生活,導致妻子有情緒困擾,並多次向社工局求助及入住庇護中心。初級法院以未能認定被告多次重複虐待妻子為由,不認為被告觸犯家暴罪。

中級法院審理上訴時指出,不論被告的行為是否存在重複性,構成虐待要看是否在家庭關係中對配偶或家庭成員構成強制壓制和控制,換言之,施虐者透過其侵犯行為得以控制受害人的生活和環境。而立法者想處罰的就是這種損害人身完整性和尊嚴的暴力。被告對妻子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令對方感到受壓制,產生恐懼,已可概括為家暴。

參閱中級法院第365/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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