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維持益隆炮竹廠換地程序消滅決定 終院︰差價達至觸目驚心 依法不容許換地

聖母灣發展公司於2001年與特區政府簽署承諾書,聖母灣公司以益隆炮竹廠交換望德聖母灣的 152,073平方米土地,其後聖母灣公司獲准把其中 9萬多平方米的權利轉讓予信德娛樂服務公司(聖母灣公司可能因此而收取了5億港元),信德娛樂又以當中的 18,363平方米土地換取外港新填海區的土地興建酒店及住宅。

廉署於2016年發表調查報告指出,聖母灣發展公司只擁有益隆炮竹廠的 3,002平方米土地,並非宣稱的 2.9萬平方米土地。因此相關承諾書不合法,協議無效。直至 2017年,特區政府宣告換地程序消滅。

聖母灣公司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但被裁定敗訴,之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涉及交換的土地差價達至觸目驚心的程度,按照土地法不容許換地,故裁定維持益隆炮竹廠換地程序消滅的決定。

終院合議庭指出,《土地法》第86條第2款規定了行政當局和私人實體之間土地權利的交換須符合成比例原則及合理性原則,即當行政當局基於公共利益主動以可處置之土地的權利交換由私人實體所擁有之土地的權利時,行政當局所收取的土地的價值不可少於批給的土地的價值的一半,且承批人須以溢價金方式,繳納二者的差額。

合議庭表示,在本案中,考慮到最初計劃交換的土地的位置和面積,這一交換顯然遠未能實現該條文所擬確保的成比例及合理性,因為路氹區用於城市建設的53,000平方米的土地價值極高,甚至高出氹仔舊城區的3,000平方米土地雙倍價值數倍,這屬於眾所周知的事實。可以說差距大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因此上訴人的請求顯然是不能接受的。

宣告相關換地程序消滅的行政決定只不過是在法律實踐層面良好地執行了法律所規定的擬交換土地的價值成比例原則,客觀地謀求並維護了公共利益,完全看不到這項決定存有上訴人所指的侵犯或抵觸任何行政法原則或是濫用權利的痕跡。相反,相關決定是當局行使限定性權力作出的,《土地法》第86條第2款顯然並不允許進行所計劃的土地交換,因此也就必須而且自然應採取消滅程序的解決方法。

參閱終審法院第191/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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