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僱不享有集會示威權?區錦新批當局曲解基本法

假日外僱喜歡聚集在三盞燈一帶。(資料相片)

日前有外僱欲告知集會但未成功,其後治安警回應事件稱外僱無集會示威權,引起社會熱議。立法會直選議員區錦新批評警方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曲解澳門基本法。對於黃少澤回覆葡文媒體問及事件時指,《基本法》第43條確實是賦予了居澳的非居民享有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設定了義務,但「只是一般原則,而非絕對」,區錦新則反駁指,基本法第28條只列明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唔通非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就可以隨意侵犯?唔係嘅嘛」。

而立法會官委議員、律師陳華強指,《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只規定澳門居民才享有集會及示威權,但本澳暫未有法律明確訂明外僱享有集會示威權。至於是否需修法填補漏洞?陳華強認為無修法的迫切性。

區錦新:基本法第43條保障在澳生活人士權利

立法會直選議員區錦新回應事件時表示,基本法第43條是保障在澳門生活的人,不單澳門居民,非居民都同樣依法去享有他/她們應有的權利。雖然第2/93/M號法律講明澳門居民有權行使集會權、示威權,但基本法是憲政性的法律,其第43條清楚寫明澳門非居民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去行使這些權利,所以不存在非本地居民不可行使集會、示威權。他又指,基本法雖有規定例如選舉權只有澳門永久居民享有,但不等於其他權利如集會、示威等若非本澳門就不能行使。「澳門居民行使呢啲權利嘅時候係需要有一個程序,就係書面通知警方,非澳門居民要行使呢啲權利同樣要經程序。法律上,完全得到同樣嘅保障。」

直選議員區錦新接受訪問。

問及黃少澤指基本法第43條指「一般原則,而非絕對原則」時,區錦新表示,據基本法第28條只列明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澳門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等。「當澳門居民受到保障嘅時候,唔通非澳門居民呢啲權利就唔受保障?唔通可以侵犯佢哋嘅人身自由?唔係㗎嘛。」

據基本法第28條,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澳門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對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對待。

區錦新認為只有法院才能糾正當局對該法律的曲解。「咁樣曲解法律,要去法院(才能)解決呢個問題。」作為議員有責任要求政府修正其對法律錯誤的理解。「一直以來都係行政主導,有行政權係咁樣理解嘅時候呢就冇咁就無可奈何,如果真係需要去糾正嘅時候喇,最終只會係法院。」

區錦新不認同現時法律有存在灰色地帶。他表示,法律第2/93 M法律列明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但基本法第27條亦列明澳門居民擁有什麼權利之外,同時其第43條列明其非澳門居民的其他人可依照法律規定享有這些權利。他又希望警監會主動跟進事件。

陳華強:本澳暫未有法律明確訂明外僱享有集會示威權

陳華強指出,雖然基本法規定非澳門居民依法享有一定居民的權利,但依據的是什麼法律?他表示「依法」意即依據本地區訂立的法律,而本澳暫時找不到有法律明確外僱享有集會示威權,何來「依法施政」?「到底依邊條法律批佢哋呢?暫時睇唔到依法嘅存在。」問及倘外僱沒有集會示威權,是否與基本法相抵觸?陳華強認為不會抵觸,因為基本法強調的是依法行使各項權利,既然無法可依,何來抵觸?又指,若外僱認為權利受損,可訴諸法院。

立法會官委議員、律師陳華強接受訪問。

記者追問是否表示法律存有灰色地帶,有無修法需要?陳華強認為,澳門目前並未修法的迫切性。現時立法會仍有很多民生法律未解決,在這個問題上社會或未有很大共識。「是否需要這麼迫切地討論,呢樣嘢對我哋澳門帶來嘅利益同影響有幾多呢?我哋有冇做過分析呢?」他稱,立法需平衡利益、充分研究,現階段立法未必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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