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涉違法宣傳 候選人以「內地長期禁用Facebook」抗辯 中院駁回上訴

在2017年參加第 6屆立法會選舉的第 12組市民力量第2候選人,當時違法宣傳觸犯加重違令罪,她不服判決上訴,仍被中級法院以「未確認刪除Facebook專頁宣傳資訊之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判決4個月徒刑並緩刑一年執行。其中上訴人提出的理由包括「長居內地、內地長期禁用Facebook,從來都沒有使用Facebook習慣亦不知如何使用。」

終審法院今(7) 發新聞稿並引用中級法院判決指,市民力量第二候選人在進入禁止宣傳期後仍被發現於Facebook個人專頁內仍貼有其參選團隊的相片及影片等宣傳資訊,被控觸犯選舉法及一項加重違令罪,初級法院判決其觸犯被控之罪行,並判處4個月徒刑及緩刑一年。

中級法院指,上訴人提出「該Facebook專頁為參選團隊的工作人員開設並維護,並且長居內地、內地長期禁用Facebook,其從來都沒有使用Facebook習慣亦不知如何使用。」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是否有使用Facebook習慣以及能否熟練使用Facebook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原審法庭將該上訴理由列作「未經證明之事實」不違反一般經驗原則,亦不構成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

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向他人尋求協助刪除專頁內的宣傳資訊,應預見工作人員可能因某些原因未能完成受託任務,「作為參選人,未盡到充分注意的義務,未能對最後的結果做出確認,對可能出現競選資訊的流傳抱持接受態度。」

中級法院又指,上訴人抗辯稱其己刪WeChat朋友圈的宣傳資訊作證明。中級法院則認為「刪除WeChat朋友圈的宣傳資訊與其對資訊繼續流傳抱持接受態度之間並不存在矛盾,裁定該上訴理由不成立。」

另外,就上訴人以「錯誤適用法律及量刑過重」為上訴理由,中級法院認為立法會選舉是非常嚴肅的社會事務,對於有關之犯罪普遍預防要求高,因為原審判決不存在量刑過重、量刑失衡的問題。所有上訴理由均被駁回。

翻查當年選舉資料,參選團體市民力量位列第十二組,共有十一位候選人,包括第一候選人施利亞、第二候選人庄雪云、及陳德樹、吳浩輝、黃偉陽等。該團體打出口號「不再與別不同,支持市民力量」,於政綱中提出取消選民登記、恢復經屋輪候計分制、落實高官問責制度等多項措施。但該組別於該年的立法會選舉中無得到任何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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